作者為國度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早在去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其實就已經完成《集會遊行法》的修法審查,將所謂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以「原則贊成、破例不准」的精力來進行修法,該版本草案中擬將刪除的條則就高達18條;並且,剩下來的條則,幾近每條都有修法的調整,甚至連法令的名稱也修訂了,準備將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
上述的修法看似我國聚會會議遊行之自由將要向前跨越一大步;但本月23日在勞工組織所倡議的反對勞基法惡法的修法會議遊行,卻泛起警方包圍會議遊行者、推擠、架離,甚至丟包非會議遊行列入的律師。
此時不由要問,將來若是《會議遊行保障法》修法通過並實施,這部新的法律將要保障什麼?會不會再被丟包?遵照現行各項司法劃定,可能仍是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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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會議遊行保障法》保障了什麼?
以此次的律師郊區丟包事宜為例,警方疑似以《差人職權行使法》第27條:「為破除風險,得將波折之人、車暫時驅離或制止進入。」但如果這幾位律師不是介入聚會會議遊行之人士的話,那這些律師就不是造成風險的人,不應限制他們的動作自由。
再進一步說,聚會會議遊行竣事後,民眾集結於非交通往來的人行道或廣場,試問釀成的風險為何?又法律單元以何司法規定,阻擋人民行動自由,使其無法離開被包圍的區域長達兩個小時?而對於主張要離去的民眾仍予留置於被包抄區域,其法源又為何?
最後,法律單元帶離在場律師及民眾送上戒備車,載往關渡、木柵動物園等郊外埠區,如許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即使是「短暫」,警方也應該具體且明白申明其法律根據。最後,執法機關以上之行動,是不是相符比例原則?是不是選用對於人民權益損害起碼者?所釀成的傷害與所欲告竣目的之好處是不是顯失平衡?以上問題不無疑問。
讓我們回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會議遊行法修法版本。草案第四條劃定,處所主管機關應協助聚會會議遊行取得場地利用,派員保持交通秩序,並護衛聚會會議遊行之進行,免於遭受到強暴、勒迫或其他非法之損害。草案第七條劃定,聚會會議遊行因形式緊急,「無法事前報備者」,地方主管機關仍應予必要之協助與保護。第十八條劃定,當局機關對於人民舉行會議遊行,應積極考量憲法保障人民會議遊行自由之意旨,不得超越所欲衡平法益之需要限度。超值推薦
●當局是不是願意把陌頭還給人民
上述的條文內容,是以保障會議遊行的角度動身,即便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主管機關都應對於該集會遊行賜與需要的保護;換言之,就算是沒有報備之集會遊行,政府都應對於該集會遊行的權利予以保障,不只要解除其他集體的侵害,政府當然更不能是侵害會議遊行權力的行為者。
但是,就算這部草案三讀經由過程,但仍有其他行政律例,諸如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保護法及差人職權行使法等法令相幹條目,當局仍得對於這些法令進行片面诠釋,損害人民聚會會議遊行自由的權力。
看到本月23日,連擔任會議遊行溝通者的律師,都被短暫限制人身自由,載往郊區,這樣你還會相信會議遊行法的修法,會有助於集會遊行之保障嗎?
並且要提示列位的是,聚會會議遊行法的審查版本,於去年5月網友推薦20日已送出內政委員會,事隔已逾一年又半載,卻遲遲沒有進行立院院會的2、三讀法式。現在當局面對的陳抗事宜絡續,正考驗在朝政府是否願意樸拙地保障人民聚會會議遊行的權力,是不是願意把陌頭還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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