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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2 06:20:02| 人氣4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中市教師會新聞稿1000316-上級機關卸責 縱容下級機關違法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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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教師會新聞稿  100年3月16日

上級機關卸責  縱容下級機關違法收錢

台中市政府的各機關學校停車收費辦法已經廢止,但仍有許多學校繼續違法收費。台中市教師會籲請教育局發公文給各校停止收費,以免違法,但教育局卻以非關該局業務,縱容下級機關繼續違法。

台中市政府於98年訂定「臺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標準」,要求各校開始收取校園停車費,原台中市學校也依據該辦法向學校教職員收費。但縣市合併後,收費辦法已經明文公告廢止,各校不能再收取停車費,但仍有許多學校繼續收取。台中市教師會認為此舉已構成違法徵收,並透過各種管道呼籲各校停止收取校園停車費,惟部分學校以「沒有收到公文」為由繼續收取,教師會籲請教育局發文給各校,以免學校業務承辦人員處於違法狀態而不自知,但教育局卻以該項業務屬於財政局,並非教育局業務,而不予處理。

教師會理事長張旭政表示,學校不是不能向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但必須依據法令的規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的規定,各校應該訂定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據了解,沒有一所學校有自訂收費基準並經過市府同意且經市議會備查後公告。所以,學校現在收取停車費等於是違法徵收,如果知道違法了還不停止或退還,就有觸犯刑法第129條公務員違法徵收的疑慮。市教師會特別發公文請教育局通知各校不要觸法,沒想到教育局竟然不願意處理。「教育局是學校的上級機關,下級機關作了違法不當的事情,難道上級機關沒有義務去糾正嗎?發個公文有這麼困難嗎?」張旭政質疑教育局的態度根本是推卸責任,置下級機關於違法而不顧。
據市教師會調查,目前仍有居仁國中、漢口國中、崇德國中、重慶國小、國安國小、東光國小、進德國小等校向學校教職員收取停車費且尚未退還,張旭政呼籲這些學校趕快將違法收取的停車費退還給老師,否則市教師會不排除向監察院檢舉或向地檢署告發。至於市府教育局卸責的態度,張旭政也感到心寒,並呼籲各校教師多瞭解法律規定,以免上級機關不管下屬死活,承辦業務違法了還不知道。

市府機關如果以此心態辦理業務,難保不會繼續發生重大違法事件。
 
新聞聯絡人: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 張旭政

台長: 教師會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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