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服海防役 違憲乎?
海巡五法上週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除了海巡署何時掛牌成立有爭議外,服義務役的現役軍人移撥服海防役,法界人士也質疑,認為可能有違憲爭議。
憲法第廿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違反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當初為了實施「替代役」,法務部經研究也認為替代役可能違憲,後來內政部提出修正兵役 法,賦予替代役法源,再量身訂定替代役實施條例。
海巡五法十五日經立法院三讀後,由於納編水警局、海巡部、海關總局等數個不同性質的單位,要把它整合成一個海巡署,誰來當頭領導,自然就會先內鬨爭起來;其次是海巡署下設海岸巡防總局及海洋巡防總局,若海岸巡防總局是海巡部的化身,海洋巡防總局由水上警察局改頭換面,各司其職則還是換湯不換藥,只是上頭的老闆換人而已;另外,軍、警由於訓練的管道不同,人事還是最尷尬的,一個處理不好問題更嚴重。
目前除了水警局的人員有司法警察身分外,海關總局的人員並不具司法警察身分,海巡部的軍人也一樣,不過在改制成海巡署後,因海巡法規定,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警察(官),可以逕移送案件而不再只有告發權而已。
但是海巡部現有的充員兵,現在改制成服海防役,海防役究竟是否是兵役的一種,就可能馬上面臨法理爭議;因為兵役法只規定有軍官 役、士官役及士兵役三種,常備軍、士官明定可以以軍職停役轉任公務員檢覈,但是士兵的身分則不明,要是其拒服,是要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來處斷?還是要當逃兵送軍法?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楊肅民 8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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