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問:家父世代務農,但上個月過世,所遺留土地多年前原為農業用地,之後經都市開發後變更為建地,目前仍種植竹筍、水果,是否可免徵遺產稅?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卓隆燁答:有機會適用免徵遺產稅。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申請農地免徵遺產稅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土地若原屬農業用地,但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依99年12月10日生效的「農業發展條例」增訂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何時變更,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亦得享有免徵遺產稅的稅捐優惠。
此種原為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作農業使用者,通稱為「視為農業用地」,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贈稅,應符合下列要件:
1、原為農業用地,2、經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3、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畫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4、仍作農業使用。
符合上述四項要件,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因繼承而移轉應免徵遺產稅、贈與移轉免徵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張先生的繼承土地仍種植竹筍、水果,如果符合上述四項要件,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即可申請免徵遺產稅。
值得注意地是,經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承受人自承受日起5年內,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或變更使用。承受人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稽徵機關將追繳應納稅負。
(卓隆燁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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