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10-06 11:47:52| 人氣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以經扣除部份價值後計稅之遺產抵徵,其價值之計算規定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6.07台財稅字第10000085750

摘要:          以經扣除部份價值後計稅之遺產抵徵,其價值之計算規定。

主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華僑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及遺產中水源特定區土地等,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2條及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等規定就該財產扣除一定百分比後課稅,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之價值,應屬未扣除部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部分抵繳遺產稅時,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以其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至於扣除部分,其扣除利益仍歸納稅義務人所有,應無須併同抵繳移轉為國有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