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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 13:02:38|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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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釋字第 686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325


解釋爭點


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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