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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 13:04:12|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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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之規定,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7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527


解釋爭點


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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