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設立登記後雖未滿一年可以減資。
查公司發起人之股份依公司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
一年後不得轉讓,所稱「轉讓」係指股東私人間之讓受行為而言,
是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雖未滿一年,
亦得依公司法關於減資程序之規定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經濟部五七、三、五商0七三七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