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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期:義憤包圍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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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8/04/21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撰文:張明宏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報載一名準備離婚的女兒返回娘家後,卻遭夫家、婆婆等親人至娘家毆打。娘家雖有報警處理,然派出所因被懷疑私自放走嫌犯,遭群眾長時間包圍。期間,群眾並鳴放沖天炮、拍打玻璃以示抗議(中國時報 20080405新聞參照)。雖然群眾的出發點可能基於善意,要聲援被害之女子。不過,這種包圍派出所的行為,適法性仍有爭議,可能違法。

【解析】

◎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1、妨害公務罪:

人類的社會一開始是沒有組織。當人與人有爭執產生時,通常雙方訴諸武力,以叢林法則決定對錯,通常是強者生存下來,輸的一方伺機報復。

但是慢慢的人類社會有了組織,例如:部落、城市產生,最後,有了國家這個名詞。而現代意義的國家,是由人民所組成,而人民選舉出統治者,人民放棄自己訴諸武力解決爭端的權利,而改由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行使公權力以解決爭端。所以,國家原則上是禁止私人使用武力自力救濟。不過,當公權力淪喪時,人民可否得以武力來捍衛自己權利、甚至抵抗侵害,其合法性是有相當大的爭議。不過在一般情形下,國家仍是惟一具有行使公權力組織。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編第五章妨害公務罪,專章規範妨害公務之處罰,以確保國家公權力的有效行使。

就群眾包圍派出所這個事件來看,因為已妨害公權力的有效行使,原則上應該被禁止。因此群眾此一行為有可能涉及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即公然聚眾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而施強暴脅迫(刑法第136條規定:「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然而,本件群眾包圍派出是否有強暴、脅迫之行為,是屬於事實認定之問題,應依情形具體認定之,不能一概而論。

2、妨害自由罪

本件還涉及不讓嫌犯離開派出所之行為。關於這方面,因為可能已使嫌犯的行動自由遭到限制,不能自由的離開,而可能涉及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妨害公務罪刑度明顯重於傷害

涉嫌打人之婆婆固然有錯,不過其所涉及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然而,群眾所涉嫌之聚眾妨害公務罪,在確保公權力行使考量下,最高卻可處7年有期徒刑,比起傷害罪重上許多。

所以從本文一開始的觀點,在現代法治的國家,是嚴禁私自制裁、自力救濟。因此,不管被告之犯罪情節如何嚴重,我們只能選擇信賴國家能作公正之處理。假使我們不這樣作,那麼我們將回到那個以武力解決,強者生存,只有叢林法則的社會,這個結果是大家所不樂見的。不過,最後要強調的是,真正犯罪的人必須受到公權力的處罰,這是大家放棄武力的前提,否則一昧的怪罪包圍派出所的群眾也不盡公平。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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