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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14:51:28| 人氣3,4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無夫姦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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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清末年修法的原則乃奉太后諭的「參酌各國法律。。。務期中外通行」(黃源盛1998:354),也就是儘量與外國齊一。外國法典對姦非罪的處罰,黃源盛(2005:24)說,主要為:「公然實施,致污善良風俗;以強暴實施,對於無完全承諾能力之人實施,破壞正當婚姻之效力,足以誘引姦淫之惡習」 、也就是只有「強姦、通姦、公然猥褻」,而沒有所謂的「無夫姦」。
因為各國刑法中都沒有「無夫姦」這樣的規定,所以修訂新刑律的人決定權宜性的暫時剔除,放在暫行條列裡。等領事裁判權收回,或我國婦女教育發達懂得潔身自好時,再刪除。也將傳統中國舊律中的其他各式「姦非罪」一律廢除,僅僅保留「強姦、誘姦未成年女子及和姦有夫之婦」,沒有想到引起禮教派的極力反對。他們認為無論有夫、無夫,只要犯姦,都是犯罪。無夫者犯姦,或與無夫者有姦情,依照古例可以比有夫者判輕一些,但萬萬不能不罰,也不贊成放在暫行條列裡。
新律制定者抱持的是,西方宗教與法律分治的想法:「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無夫姦」被認為屬於道德(宗教)管轄的範圍,所以法律不應涉入。改革派的人說:「是等行為,非刑法所能為力也。。。惟禮教與輿論足以防閑之」。我國傳統「在室女犯姦很少,不是因為法律」。此外,他們更擔心實務問題─如果外國人與國人犯了「無夫姦」罪,勢必影響領事裁判權的收回(黃源盛2005:25)。此言由協助修法的日本顧問岡田朝太郎提出,重視婦女貞操的我國大員,可能根本不願思考我國婦女與外人犯姦的情況。
禮教派的人認為「無夫姦」萬萬不可不罰,他們認為「在室女犯姦,為家門之辱,貽笑於人,其父母視為大恥,其憤怒尤甚於夫之於妻。寡婦犯姦,其舅姑親屬之恥與怒,亦等於父母之於女」(黃源盛2005:14引勞乃宣),怎麼可以只處分「有夫」而不懲罰「無夫」?爭議於是進入自古以來綿延不斷的「禮、法之爭」,只是此次爭議的不是用「禮」還是「法」來治國,而是禮法應不應當分離的問題。法治改革者主張「禮、法分離」;禮教派認為「出禮入刑」,法律與道德相為表裡,違反道德者自然需受到懲罰。他們實在不能了解原本處分「杖」八十的「無夫姦」,與「杖」九十的「有夫姦」之間,怎麼會突然有了那麼大的差異。
禮法大戰失焦的一個原因是:法律的制定原來都有其文化習俗基礎,兩者無法分離。甚至可以說道德與法律同源,禮教派說的:「出禮入刑」就是這個意思。
西方道德與法律分道揚飆有其社會及時代脈絡。除宗教外,學者杜維明曾說:「西方的法律除了羅馬法之外,有另外一個來源,即希臘的傳統。早期希臘就有習俗和倫理的區別。希臘文明認為,反習俗才能造成自覺的道德發展。禮(民俗)和法之間最大的不同在於,禮是自然形成的,不一定有很高的自覺性;而法是經過群體批判精神所塑造出來,有客觀性。法律的客觀原則必須隨時掌握,即使與常識發生衝突也不能違背(2003:87)。所以法律與道德分開,目的是「為了讓立法者可以透過公開而理性的討論,來決定立法的目的,讓制定出來的法律,具有客觀確實的權威性,而無需再訴求主觀抽象的妥當性」(黃源盛2005:2)。
隨著理性主義現代思想個人權益觀念的開展,歐洲諸國開始進行法典的修改,到十九世紀,不危害社會的個人行為,譬如未婚男女的性行為,即便不為社會鼓勵,也應屬於道德或宗教管轄的事,不再受到法律制裁。迄至大清新刑律修訂的時候,我國仍是一個傳統以農立國、家族本位皇權至上的帝國,改革派一定要「移植」現代西方個人主義商業社會的法律,困難可想而知。禮教派與法改革派在完全不同的思考架構下想像發聲,不但雞同鴨講,而且「越辯越不明」。
有趣的還有,雙方都在女性犯姦傷害誰比較深的問題上理論,卻沒有想到原來法條想像的行為人是男性,是「姦淫有夫者,處罰如何如何,姦淫無夫者處罰如何如何」,雖然相姦者的處罰與姦淫她的人相同。至於男性「有妻、無妻」卻不在考慮範圍之內。這裡可以看到中國傳統男女性規範尺度的差異,男人不能染指他人的老婆,但是沒有對自己妻子守貞的義務,當然也沒有背叛妻子的問題。
「無夫姦」變成爭議的中心,而且進入傳統的「禮法大戰」洪流,扒疏清楚了歷史及社會脈絡之後看,其發生似乎並不偶然,只是穿透時間的屏障看去,當時認真討論的諸公形貌,有些滑稽突梯而已。

後記:依據陳惠馨教授的說法,我們當初移植的是一份剛擬定,還沒有施行的法律,一直到六○年代,德國父母還要為自己女兒的婚前性行為負法律責任。如此看來,我們這些為西方找解釋的皇皇學者,似乎也有些滑稽突梯。

參考資料:

杜維明(2003)《現代精神與儒家倫理》台北:聯經
黃源盛(1998)《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五南:台北
黃源盛(2005)晚清繼受外國法中禮與法的世紀之爭─以無夫姦的存廢為例

台長: 仲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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