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來,沈富雄先生提出所謂『不應以愛台灣為選舉主軸』之說法,引起了社會各界、各種不同媒體上的廣泛討論。個人以為,在這樣廣泛的討論之間,有一些觀點是必須釐清的。
讓我們先來看沈富雄先生的論點。他主張,(1)台灣絕大多數人都是愛台灣,而不是一群「愛台灣」的人和另一群「不愛台灣」的人在較勁、對抗或互逼表態,不愛台灣的人為數甚少,不足為患;(2)不能以大陸政策主張的異同、對大陸情懷的深淺或來台梯次的前後來區分「愛台灣」或「不愛台灣」;(3)同時愛台灣也無法以客觀、科學方法去量化「愛台灣」的深度和幅度,一位主觀上自認為「非常、非常」愛台灣的人,不盡然比另一位同胞愛台灣;(4)如果以上三項認知都屬正確,今後「愛台灣」就不應成為選戰主軸爭奪選票的手段。
在這樣的論證背後,引含了一個假定:選舉的主軸必須是在於強調候選人之間的差異,這樣的差異必須是明顯的,屬於一個有效的論證;而在沈富雄所提出的前三項認知中,他試圖說的是,『某候選人比另一候選人更愛台灣』,屬於一種不合理的論證。正如他所提出的三項認知,他主張:『愛台灣是無法被量化的,並沒有任一種方法可以比較任兩人愛台灣的深淺』,因此『愛台灣』或『比較愛台灣』不足以成為一個在選戰中構成雙方差異性的訴求。
換言之,不同於汪笨湖先生在『台灣心聲』節目中以標題賦予社會大眾的印象,單以其論證的四點內容來看,沈富雄並不認為愛台灣是錯的,甚至不認為我們不該談愛台灣。他說的是,在選戰當中,『愛台灣』並不足以構成一個表彰候選人之間差異的標準。其前提在於,愛台灣的深淺是無法比較的。
然而,愛台灣與否,是否真的是無法比較的?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或許得多花一點時間,仔細的檢視。
首先,一個人是否愛台灣,或是愛台灣的程度有多少,並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連最認為一切可以量化比較的經濟學家,近年來亦傾向於相信兩個人對一件事物的偏好是無法做共量的比較的,因此才有由基數效用到序數效用學說的典範移轉。事實上,連彼此之間最親近的愛人,也往往不知道兩人之間誰愛誰多一點,或對此問題各持己見,我們又怎能相信自己能夠明確的界定兩個我們甚至未曾與之面對面談話的人,誰比誰更愛台灣?
其次,一個大家普遍相信可用的檢視標準是不同政治人物間的政策,或在公開場合的行為。然而,事實上,這個說法面臨了兩個問題。所謂『以政治人物的政策或行為分辨他愛不愛台灣』暗示著幾個要件:第一,人們能夠明確的分辨一個政策是『愛台灣』、『不愛台灣』或者是『與愛不愛台灣無關的』,並且這個判斷具有客觀的標準,以致不同人會據此得出相同的答案;第二,此說假定兩個不同的政治人物,其中之一的政策或行為都是『愛台灣』或『與愛不愛台灣無關』的,而另一人的政策則盡是『不愛台灣』或『與愛不愛台灣無關』的。或者,雖然兩個政治人物都同時有『愛台灣』、『不愛台灣』或者是『與愛不愛台灣無關』的政策,但這許多政策之間是可以相互抵換比較,以求出『愛台灣』的絕對值的。例如,甲乙兩候選人在A、B兩議題上分別有不同看法。兩個政策都對台灣好,但甲、乙兩人中,甲贊成A反對B,乙則相反。如果我們能夠訂出贊成A議題是十分的愛台灣,贊成B議題是五分的愛台灣,那麼,我們可以宣布整體而言甲的政策比乙的政策愛台灣。
然而,前述的兩個假設都顯得不堪一擊。基於每個人的社會背景、意識型態或是學科的本位主義,社會上每個人判斷一個政策的標準,都會多少有其差異。同樣是三通,有人覺得對台灣好,有人相反;同樣是同志婚姻合法化,有人覺得是對的,有人不這麼覺得。因此,檢視一個政策『愛台灣』與否的標準,一般而言並不存在。
不僅如此,即使我們可以作出一個政策屬於『愛台灣』與否的普世判斷,我們也可能發現,一個政治人物提出的政策中,有愛台灣的,也有不愛台灣的。在所有政治人物都這樣的時候,我們並不具有一個在政策與政策間抵換的標準,以判斷出最後的『愛台灣值』。
從這幾點來看,以個人的政策主張來判斷其愛台灣與否,非但不會為我們帶來真實的結論,甚且會在不同人的建構之中,產生更多無法對話的歧異。換言之,客觀地判斷誰比誰更愛台灣是不可能的,因此,愛台灣與否,恐怕正如沈富雄所說,不足以成為一個區分候選人之間差異的選戰主軸。
至於愛台灣好不好?當然好。我甚至認為這個口號的出現是台灣建構文化主體的一項重要質素。只是我認為我沒權力管別人愛不愛台灣,也沒資格認定自己比別人『更』愛台灣。要談公共議題,我們有太多政策問題可以談。就政策論政策,連宋有很多問題,阿扁也是。與其用愛台灣與否來概括他們,不如就事論事地一項項政策討論。我想這是對公共領域討論比較負責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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