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規與戶籍法規概要
A 1 有關入出國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錯誤?
(A)國民入國均不須申請許可
(B)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C)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D)入出國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45條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B 2 所謂「停留」係指:
(A)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超過 3 個月
(B)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超過6 個月
(C)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超過9 個月
(D)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超過12 個月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條
D 3 所謂「居留」係指:
(A)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 3 個月
(B)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4 個月
(C)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5 個月
(D)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6 個月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條
B 4 所謂「定居」係指:
(A)永久居住於臺灣地區
(B)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C)在臺灣地區置產
(D)擁有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機場、港口: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國機場、港口。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六、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十一、跨國(境)人口販運:指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十二、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
十三、跨國(境)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
B 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幾日,且原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依規定處罰後,仍得重新申請居留?
(A)15 日
(B)30 日
(C)40 日
(D)45 日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5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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