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憲法命題大綱
一、憲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二、憲法本文之內容
總綱 人民之權利義務 總統 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地方制度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基本國策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三、憲法增修條文 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監察法 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國家賠償法
十二、地方制度法 十三、公民投票法
一、憲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憲法(規定保障基本人權、規定國定權力和組織以及兩者之間關係的根本大法。)兩種涵義:
1.憲法條文,是以成文的形式出現。憲法是一份書面契約,由政府在治理國家時所應服膺的規則所組成。
2.憲法指的是政體,亦即一套國家真正賴以運作的制度。在該國的持續活動中實際運作的憲政制度。
◎形式意義的憲法-形式上的成文憲法條文:以分析憲政法律為主,亦即法律文本的解釋,以及對法條、先例和慣例之間關係的理解,這是屬於釋義學的部份。
◎實質意義的憲法-實質的憲政制度:處理實質的議題,國家政體的研究,國家實際運作,該國政治和行政上的主要原則。分為民主國家和獨裁國家。
◎憲法原理原則:包括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憲法的變更與成長等。釋字499涉及「修憲的界限」
◎憲法功能:保障人權、限制國家權力、規定國家組織、凝聚全民共識。
◎憲法的特性:最高性、原則性、抽象性、簡潔性、開放性、政治性、妥協性、固定性。
◎憲法的分類
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
欽定憲法、協定憲法、民定憲法。
規範性憲法、名目性憲法、語戲性(巧語性)憲法。
資本主義憲法、社會主義憲法。
◎憲法的一般法律解釋方法
主觀解釋方法:歷史解釋(3、268)
客觀解釋方法:
文義解釋(42)
論理解釋(262)
體系解釋(387:第四次修憲前的立場,不當然適用現在)
目的解釋(208)
比較法解釋(輔助,須轉化或執行)
◎憲法解釋之特殊原則
(政治)後果考察解釋:(31、261、585)
憲法意圖不夠明確,而傳統憲法解釋方法有時而窮之情形。
憲法規範固極明確,但其嚴格適用卻可能帶來「令人無法忍受之後果」之情形。
和諧解釋原則(憲法整體解釋原則):
合憲解釋原則、憲法取向解釋原則→解釋的標的為:法律。
二、憲法本文之內容
憲法 共175條(公布日36年1月1日 施行日36年12月25日 國大通過35年12月25日)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釋字328
第 5 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釋字340、365、452、457、477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釋字130、166、251、392、436、535
法學緒論命題大綱
一、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二、法律的繼受與台灣法律的發展
三、法律的效力與制定、修正、廢止(含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地方制度法)
四、法律的適用(以法律解釋方法為主)
五、公法(憲法及行政法,包括法治國基本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權力運用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六、民法(總則、債、物權、親屬與繼承等五編之原則及重要規定)
七、刑法總則、刑法分則(與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關之部分)
八、財經相關法律(著作權法、公司法及消費者保護法)
九、勞動與社會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
十、性別相關法律(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一、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
◎法律採法源的分類: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1.成文法(直接法源):有一定的條文、法典形式。有一定的制定、公布、修正、廢止程序。產生過程不受傳統慣例所拘束。經由國內一定的制定程序而可直接於國內發生效力的法規範作為法律產生的來源、淵源。如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
優點:具體明確,周密完善,使人民可事先預見而易於遵守與貫徹,有助於秩序維護及人權保障。可避免朝令夕改而利於法律安定性的維持。有助於社會革新。
缺點:因係針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事、物予以抽象條文的規範,故難免不切實際。因不具彈性,故難以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因易遷就政治現實而無法公正立法,故與人民期待有所差距。
2.不成文法(間接法源):不具有條文、法典形式。不具有一定的制定、公布、修正、廢止程序。產生過程深為傳統慣例所拘束。非經由國內一定制定程序,無法直接於國內發生效力,須經國家承認始能發生法的拘束力的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解釋、外國法、國際法一般原則等,作為法律產生的來源、淵源。
優點:因係針對個別的具體事實以為形成背景,故較符合社會實情。因富有彈性,故利於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因係人民產生法的確信後,始為國家認可或採用,故較符合人民期待。
缺點:有欠明確,易於掛漏,使人民無法事先預見而不易遵守與貫徹,無助於秩序維護及人權保障。易導致朝令夕改而不利於法律安定性的維持。無助於社會革新。
◎公法與私法:主要是區別國家與人民的關係。
1.公法:規範國家的統治關係、權力關係之法。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2.私法:規範社會生活中的平等關係之法律。如民法、商事法等。
3.公私綜合法:如勞動法、經濟法、社會福利法等。
◎實體法與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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