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侗先生《春秋左氏傳今註今譯》:
【傳】
初,衛宣公烝於姜夷(一),生急子,屬諸(二)右公子(三)。
【今註】
(一)烝於姜夷,在初民社會的時代,貴族是多妻制度,所以有媵娣制,由此而又發生了烝報制,這是兩件相連的制度,烝是在父親死後,除其生母外,皆可娶為己妻,所生的兒子,其地位亦同嫡子相等。至春秋時代,這種制度仍通行,但見於《左傳》所記載的只有六、七條,皆因為政治原因,而有所記載,其餘不發生政治問題的,而不見於記載的,想必不可勝數,其詳見我(李宗侗)所著《中國古代社會史》,夷姜是宣公的庶母。
(二)屬諸:托付給。
(三)右公子:是右媵所生的兒子。
【今譯】
起初,衛宣公娶他的庶母姜夷,生急子,把急子託付給右公子[1]。
王守謙等《左傳全譯》
【傳】
初,衛宣公烝於姜夷,生急子,屬諸右公子(一)。
【注】
(一)衛宣公,名晉,衛莊公之子,桓公之弟,在位十九年,烝(音征),古代指與母輩通姦,杜預注:「上淫曰烝」,夷姜,衛莊公之妾,宣公之庶母,急子,又作伋子,衛宣公之子,夷姜所生,右公子,名職,為何稱右公子,不得其詳,杜預《注》:「左右媵之子」,因以為號。孔《疏》:此左右公子,蓋宣公之兄弟也。
【譯】
起初,衛宣公和他的庶母夷姜通姦,生了急子,把他囑托給右公子[2]。
案:《左傳‧桓公十六年》:初,衛宣公烝于姜夷,生急子,屬右公子。
李宗侗先生以媵娣、烝報二制釋之,蓋得之矣。《全譯》以「通姦」釋「烝」字,實未妥也,考《全譯》所用注解,除杜《注》、孔《疏》外,多以楊伯峻先生《春秋左傳注》立說,今略溯其源,以求釐此誤譯。
考楊注此條云:
上淫曰烝,宣公為莊公子,桓公弟,姜夷之姜或是國名,說見楊樹達先生《積微金文說訫卣跋》,隱公元年紀人伐夷,亦姜姓,疑即此國。姜夷或是莊公妾,為宣公庶母。宣公與姜夷通姦,必在莊公或桓公時,故傳文以初字別之。宣公既立,乃立夷姜為夫人,故《衛世家》云:「初,宣公愛夫人姜夷,姜夷生子伋,以為太子,宋人洪邁《容齋五筆》誤認宣公與姜夷之通姦在宣公既立之後,因而懷疑此事,因而懷疑此事,不可信。《衛世家》、《詩‧邶風‧新臺》及〈二子乘舟序〉、《新序‧節士篇》、《漢書‧古今人表》等皆作「伋」,急、伋同從及聲,同音通假[3]。
案:此為《左傳》所載「烝」婚之首次,楊注以「宣公與姜夷通姦」釋「衛宣公烝于姜夷」,並在《春秋左傳辭典》裡以「與長一輩婦女通姦」釋「烝」字,不妥。
此注之誤源於杜預,《全譯》亦受其誤。杜注「上淫曰烝。」何謂淫?蓋是指非法且不正當之男女關係。「淫於邧子之女」(《左傳‧宣公四年》),當指這種情況,而「烝」字則與此不同,「烝」是一種特定的觀念。是指父親死後,兒子可以娶庶母,也叫做收繼婚或轉房婚,烝原是祭名,例如甲骨文記「甲辰卜,貞王賓烝亡尤」(《殷墟書契前編》4.20),《詩經‧周頌‧豐年》:「為酒為醴,依畀祖妣,以洽百禮」,《左傳‧桓公五年》「閉蟄而烝」,或因在收繼庶母時要祭祀祖先,故有此名[4]。這種婚姻型式僅限於兒子在父親死後娶庶母為妻,這在當時並非僅見。如《左傳‧閔公二年》記云:
初,惠公即位也少,齊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強之,生齊子、載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
楊伯峻注「齊人使昭伯烝于宣姜」條云:
齊人蓋齊僖公,僖公於春秋前八年立。宣姜(宣公夫人,惠公之母)當是僖公女,衛惠公以桓公時三年立,以十六年十一月奔齊,而齊僖公卒於桓十四年十月,推其年月可以知。昭伯,據《史記》,衛宣公之子,急子之弟公子頑,服虔以昭伯為急子之兄,不知何據。《詩‧鄘風‧牆有茨》序云:「牆有茨,衛人刺其上也。公子頑通乎君母,國人疾之而不可道也。」〈鶉之奔奔〉序云「鶉之奔奔,刺衛宣姜也,衛人以為宣姜鶉鵲不若也[5]。」
據此,我們知道宣姜是齊僖公之女,惠公生母。衛宣公在魯桓公十二年(西元前700年)死後,惠公剛即位之時,齊僖公就要昭伯收繼宣姜,而昭伯不同意,僖公「強之」,說明烝婚的合理性,昭伯最後不得不同意,說明他不能違背當時的婚姻制度和社會風俗,如果不是這樣,而齊僖公竟然強迫他的庶外孫與他的女兒「通姦」,並且惠公竟然不反對,這就完全不可理解了。這種婚姻的合法性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被「烝」之人可以立為正妻,夷姜和宣姜都被立為正妃,二、「烝」婚之子並不被看成私生子而受到歧視,恰恰相反,他們享有一般王公貫族子弟同等的尊貴地位,可以做諸侯的世子或嫡夫人,上述《左傳》的記載都證明了這一點;三、我們說這是一種合法的婚姻制度,還因為它具有廣泛性和連續性。《左傳》中記載的烝婚共有五次[6],從地域看,包括衛、晉、齊、鄭和楚五國;如果從被「烝」之婦女的出身國籍看,還包括賈和夏二國;幾乎遍及全中國。而衛國有兩次,晉國有兩次:獻公「烝於齊姜」(莊公二十八年)、惠公「烝於賈君」。(僖公十五年)‧其沒有記載的烝婚次數只會比這個多,不會比這個少‧因為記載的烝婚都是在歷史上產生了重大影響的;那些沒有產生什麼影響的,《左傳》略而不載,當是自然之理。
被稱為「淫」或,「通」的情況則與此完全不同。什麼叫「淫」貪色為淫,淫為大罰」。(左傳‧成公二年)通姦是非法的,不僅受到道德上的譴責,而且有時會受到嚴重的懲罰。這樣的例子《左傳》裡很多,齊人曾強迫昭伯收繼宣姜;但對於與共仲(即魯公子慶父)通姦的哀姜(齊桓公女、魯莊公夫人)卻不能容忍,「取而殺之」(閔公二年),這兩件事都發生在一年裡,可見人們對「烝」與「通」的態度是完全相反的。為什麼?因為「淫」或「通」是非法的,不僅造成家庭矛盾。而且有時會引起嚴重的後果,哀姜之被殺,是由於她與共仲私通而欲立共仲為君;魯閔公被殺,哀姜參與其謀,至少是知情的,夏姬是陳國大夫御叔之妻;夏徵舒之母,陳靈公與之私通,夏徵舒怒,乃「公出,自其鴌射而殺之」(《左傳‧宣公十年》),楚國因此而「伐陳。」(《宣公十一年》)‧,但是當夏姬奉楚王之命再嫁於楚國的連尹襄老,襄老死後,「其子『黑要』烝焉)(《成公二》年),卻沒有產生什麼惡果,再一次證明「烝」與「通」是不同的。
楊注中提到洪邁在《容齋五筆》之事,其原文見《容齋五筆》「衛宣公二子條」,其文云:
《左傳》云:宣公烝於庶母夷姜,生伋子,為之娶於齊而美,公取之,生壽及朔。宣姜與公子朔譖伋子,宣姜者,宣公所納伋之妻,翻譖其過,公使諸齊,使盜待諸莘,將殺之,子壽告之,使行,不可,壽子該其旌以先,盜殺之,遂兄弟并命。案宣公以魯隱四年十二月立,至桓十二年十一月卒,凡十有九年,姑以即位之始便成烝亂,而伋子即即以次年生,勢須十五歲,然後娶,既娶而奪之,又生壽、朔,朔已能同母請兄,壽又能代為使者以越境,非十歲以下兒所能辦也,然則十九年之間如何消破,此最為難曉也[7]。
楊注說洪邁此說「不可信」,是對的,原因就在於洪邁假設宣公「即位之始便成烝亂」。是錯誤的。但是楊注說「必在莊公或桓公時」,也模擬兩可,不夠確切。這就涉及到收繼婚制產生的原因和收繼的時間間題了,收繼婚之所以成為合法的婚姻是與財產繼承有關的。在上古奴隸制和早期封建制度下,妻子位尊,而實為夫族之資產,其夫若死,則由夫族他房繼之,洪邁的「難曉」,在於「收繼庶母必定發生在父親死後」,則「衛宣公烝於夷姜」不會出現於莊公時。亦不可能於宣公即位之後,又《左傳》所載烝婚時間之可考者,皆於收繼者之父死後不久:一、「齊人使昭伯烝於宣姜」,發生在「惠公即位」之時,舊公死新公就即位,這是常理。二、晉獻公娶於賈,無子,烝於齊姜(莊公二十八年),「無子」而後「烝於齊姜」,時間稍晚些,但也不會太晚;三、「晉侯(惠公)之入也……烝於賈君。(《僖公十五年》),可見在晉獻公死後不久;四、楚國之連尹襄老戰死於邲,屍首還沒有找回來,「其子黑要烝焉」;五、「辰贏嬖於二君,立其子,民必安之」(《文公六年》),二君「指晉懷公、晉文公‧說明辰嬴在懷公死後就轉房給了文公,《左傳》載之「烝」婚共五例,據上五例之時間可以推斷衛宣公收繼哀姜必在莊公死後不久、桓公在位之時。洪氏之疑,在夷姜之子「壽子」之年歲,然洪邁忽略了一點,即桓公在位之年世,考桓公在位十六年,宣公之烝夷姜是不可能在莊公死十六年之後的,必於桓公之時所為,宣公在位十九年,加上桓公十六年,共三十五年,若此,則洪邁之難曉或可解矣。(案:衛之世次詳見附錄一)
楊注中提到的《詩‧邶風‧牆有茨序》、〈鶉之奔奔〉序論點,實襲鄭箋、孔疏之誤,鄭箋〈鶉之奔奔〉云:
宣公卒,惠公幼,其庶兄頑烝於惠公之母。……衛之公室淫亂,謂宣、惠之世,男女相奔,不待媒氏以禮會之也。
孔穎達《正義》云:
(《周禮》)〈媒氏〉云: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鄭)《注》云:陰訟,爭中冓之事以觸法者,勝國,亡國也,亡國之社,奄其上而棧其下,使無所通,就之以聽陰訟之情,明不當宣露,即引此詩(〈牆有茨〉)以證之。是其冓和淫昏之事,其惡不可道也。
又《左傳‧僖公十五年》:晉侯之入也,秦穆姬屬賈君焉,且曰「盡納群公子。」晉侯烝於賈君,又不納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
楊注;「賈君,杜注以為晉獻公之次姐。按之莊二十八年《傳》,「晉獻公娶於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言娶於賈,則是王妃;然則賈妃為惠公嫡母,何須穆姬之囑託?且賈妃此時年事必甚高,與惠公相差必在二十至三十之間,惠公又何必烝之?唐固謂賈君為太子申生之宛,核之僖十年《傳》,「夷吾無禮」之言;蓋為近之,故惠棟《補注》、洪亮吉《詁》皆從之,章炳麟《左傳讀》以宋襄公夫人王姬及徵舒之母夏姬例賈妃;謂其老而復壯,尤為曲說……賈君為惠公嫡長嫂,故亦用烝字」
按,上文已談到,「烝」僅限於兒子收繼庶母,否則不能叫「烝」。收繼長嫂叫「報」(此問題下文將談到),不能叫「烝」,《左傳》在這方面的用詞是很嚴格的。所以惠公所烝之賈君決不會是嫡長嫂,另外,說賈君是太子申生之妻也沒有根據‧太子申生之妻是誰,《左傳》、《國語》卻沒有記載,杜預根據《左傳》體例注為「次妃」是對的,因
為嫡母不能用「蒸」字,被「烝」者必是庶母,即次妃也。楊注「言娶於賈,則是正妃」。是對的,但這不能證明此「賈」即惠公所烝之「賈君」為什麼?這又涉及到另一種婚姻制度—媵妾制婚。所謂媵妾制婚就是貴族男子在娶嫡妻之時,還可以得到若干個陪嫁的媵、妾,在春秋時,一個夫人帶姪女、妹妹隨嫁,或一國嫁女、他國送媵妾的例子很多。所以晉獻公「娶於賈」之時。決不會只有一個正夫人‧當然,《左傳》沒有記載陪嫁之女,但根據媵妾制這個斷定是不會錯的,所以杜預的注是有根據的。至於賈君年歲甚大云云,並不構成收繼與否的條件‧上文的例子已經說明,收繼與否本質上不是感情和年齡決定的‧這樣的事例決不是絕無僅有‧據《後漢書‧南匈奴傳》載,漢元帝將王昭君嫁給南匈奴呼韓邪單于,生了兩個兒子,呼韓邪單于死後,其前閼氏之子復株累若單于想收繼昭君,昭君上書求歸,成帝敕令從胡俗,她被迫從命,又生二女。北朝的北周宇文氏將一位公主嫁給突欣族的他缽可汗,他缽去世後,其子庵羅將他收繼;庵羅死後‧她又被庵羅的兩個兒子先後收繼。一個千金公主在三代四個人的手裡轉來轉去,這決不會是她本人的願望。如果以後人的道德觀和感情雙來看待此事,那是怎麼也理解不了的。《左傳》宣公三年:「(鄭)文公報鄭子之記日陳媯,生子華、子臧。」
楊注:「鄭子即是子儀,為文公之叔父。子儀娶於陳,其姐為陳媯,《詩‧邶風‧雄鴙》孔《疏》引服虔云:「淫親屬之妻曰報。漢律:淫季父之妻曰報。」《晉書‧石勒載記下》:「又下書禁國人不聽報嫂,報亦淫也。」
按,此注之誤在於以東漢人服虔的觀點和漢律來解擇春秋時代的事,「報」與「烝」一樣‧是個有特定內容的概念,其區別在於收繼的對象不同。「報」,指兄、叔死後,弟或姪可以娶寡嫂或嬸母。鄭文公娶的正是他的嬸母,所以用「報」字。這在當時也是一種符合道德規範的婚姻制度。「報」也是祭名,《詩‧周頌‧良耜序》:「良耜,秋報社稷也。」。在收繼寡嫂或嬸母時要祭祀祖先,以期在心靈上得到安慰。因此叫「報」婚。只有超出「烝」、「報」的兩性關係,才叫「淫」、「旁淫」。或「通」。所以鄭文公報陳媯決不能看成「淫」。
楊注所引「《晉書‧石勒載記下》「又下書禁國人不聽報嫂」一事從反面說明原來是有「報嫂」之俗的,《後漢書‧烏桓傳》:「其俗妻後母報寡嫂,死則歸其故夫。」「烝」、「報」婚在春秋時中原地區統治階級中液行,《左傳》中的有關記載真實地反映了這種情況。但進入戰國時期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這種婚姻形式因失去其經濟基礎而逐漸消亡,但在週邊經濟落後的少數民族中還很盛行,石勒是東晉列國中後趙之高祖,328-333年在位,正值東晉成帝之時,由於社會進步,又受到漢族禮儀的影響,才下令。「禁國人不聽報嫂」‧楊注以此證明春秋時的「報亦淫也」,是不妥的。
[1] 李宗侗注、葉慶炳校定:《春秋左傳今註今譯》(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2000年2月校訂3版),頁113-114。
[2]王守謙、金秀珍、王鳳春:《左傳全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11月),頁104。
[3]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3年5月《北京中華書局授權修訂版》),頁145-146。
[4] 此說見顧頡剛:〈由烝、報等方式看社會制度的變遷〉,《文史》第14輯,(1998年7月2版),頁8。
[5]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3年5月《北京中華書局授權修訂版》),頁266。
[6] 案:《左氏》「烝」字凡十六見,除卻地名、祭名、人名(昭公七年之孔烝鉏)外,計有成公二年:「襄老死於邲,不獲其尸。其子黑要烝焉。」;桓公十五年:「初,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莊公二十八年「晉獻公娶于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閔公二年:「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齊人使昭伯烝於宣姜,不可,強之。」;僖公十五年:「晉侯烝於賈君,又不納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
[7] 〔宋〕洪邁:《容齋五筆》(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2年1月《影印明弘治活字本》),卷10,頁2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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