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核四是否繼續興建的爭議已到了決定勝負的關鍵,當現任經濟部長表示經濟部將建議停止興建核四並提出其替代方案後,臺電公司及前朝決定核四計劃之官員,紛紛表示替代案根本不可行等等,並表示經濟部長之決定明顯是「外行領導內行」等反對意見,在此筆者擬以英國為例,說明其「中央發電局 (Central Electricity Generating Board,CEGB)」之「核能優先偏見(unclear bias)」。
在1990年4月1日之前,英國之電力產業與我國一樣係由一個國家企業經營所有的發電事業,即前指CEGB,下有十二個獨立的公營地區配電公司 (Area Board),但是這些Area Board只有很小的發電容量 (generating capacity)或甚至沒有發電能力。在其電力產業民營化的研議過程中,1980年時,首先其「獨占及合併委員會 (Monopolies and Mergers Commission)」發現英國之電力消費價格高於其他歐洲國家之價格,其乃對此進行一連串的調查,調查結果發現CEGB在選擇發電之方式及程序上有明顯的「核能優先」偏見,而此一偏見則與公共利益有所衝突,此外因為CEGB具有市場獨占地位,而其以強烈的手段維持其獨占地位,其中一個方式即是興建核能發電廠。
因為核能發電廠中之單一發電機組發電容量遠超過其他型式之發電廠發電機組,也就是說一座核電廠之發電量抵得過數座火力發電廠之發電量,而一旦一個核能發電廠完工運轉,其巨大的發電容量將可有效的構成市場進入障礙 (entry of barrier),因為市場短期內不缺電,自無法吸引民營企業投資發電事業,也就是說一個核能發電廠可以再維持CEGB之多年市場獨占地位,而在此期間其自可從容的進行其他直接或間接反競爭行為,以繼續維持其獨占地未。CEGB透過其獨占地位(Area Board及最終消費者都無法自CEGB已外取得電力供應)及政府直接補助等方式,將其選擇核能發電之風險完全轉換由最終消費者負擔,在能夠維持市場獨占地未又能完全轉換成本風險的誘惑下,核能發電成為CEGB的最有效手段。
在此筆者擬簡單說明市場獨占地位對該些經營者之誘惑有多大,有多迷人。蓋當市場面臨強烈的競爭時,所有企業必須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成本,以求擴大獲利,但若市場上只有一個獨占者,而該獨占者又是一個政府特許的獨占者,其不須顧慮其獨占地位會面臨相關反托拉斯法之指控,又不須戰戰兢兢面臨市場競爭,下游產業及最終消費者,怎麼樣都跑不出他的掌控時,講難聽一點「躺著賺都賺不完」,所以CEGB強烈的表示其反民營化的態度及立場。各位,臺電有沒有反民營化的潛在誘因及藉由興建核能發電廠維持獨占地位之誘因呢?
國會亦另外對此一問題進行聽證,在聽取許多專家之意見後,1988年國會報告結論表示「在我們聽取的許多獨立證人之證詞,其一致認為民營的發電公司將不會選擇以核能為發電方式(Select Committee on Energy, 1988)」,該報告除了檢視上述程序上之偏見之外,又自經濟面分析核能發電之問題。除了鉅額資本成本(其結論認為天然氣發電之成本低於核能發電之成本,但筆者欠缺其成本分析之資料)及分散發電來源等考慮外,其又認為當市場狀況改變時,核能發電將欠缺適當的反應能力。蓋若市場進入電力零售競爭階段,亦即當市場上有多數發電及地區配電公司時,最終消費者將可自由選擇其電力供應之來源,若假設電力足夠,則當消費者均偏向反核態度時,核能發電廠將面臨經營失敗之壓力,而一旦其失去競爭能力而停止經營,則該核能電廠將毫無剩餘價值,其先前投入之興建成本完全成為「沉沒成本 (sunk cost)」,除了報廢之外別無他途;另一個極端之假設係若市場狀況偏向核能發電,則民營的天然氣、石油及煤等發電廠,至少可以省下其成本結構上占相當比率之燃料成本,其沉沒成本之損失遠低於核能發電廠。此間經營上之優劣立判。
又其同時考慮到核能事故之後果,按核能事故不需多說大家都知道其對人民、環境生態之重大影響,這種事故不應以「金錢」來衡量,我們看到英國之主政者對人民對生態等人性尊嚴要素的尊重,但我們看不到臺電公司及前朝官員對人性尊嚴的尊重,其一味主張替代方案不可行,究竟是從「金錢」或經濟的角度作衡量,或背後隱藏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像企圖維持其市場獨占地位,或其當初在選擇核能之程序間有違法等,都是有可能的。
在最後民營化的計劃中,英國將其CEGB所控制之所有發電設施拆解成為三部份:二個發電公司(National Power及 PowerGen)及一個高壓電力輸送公司(NGC),後者對二個發電公司有完全公平提供高壓輸送系統的開放聯通 (open access)義務,不得對其中一公司有價格或輸送條件上之優惠,以免傷害競爭之公平性。這時候我們不僅要問,那核能發電廠歸哪一家公司管?很意外的民營化過程中的CEGB後來都不是很想要他們原來堅持的核能電廠,同時私人投資者亦不願接受核能電廠,所以雖然原始計劃係由National Power 接收所有核能發電廠,但最後核能發電廠係維持國有,不納入民營化之範圍,而核能發電之成本則繼續由政府負擔,以前CEGB以納稅人及消費者的成本興建的核能發電廠,最後仍是繼續由納稅人負擔,而在民營化的過程中成了沒人要的孤兒。
我必須承認核能發電為臺灣的經濟成長作過貢獻,但是否有繼續堅持核能發電的必要?當我們的人民、當我們的土地,希望獲得另一種型式的尊重時,為什麼我們的臺電及前朝官員還不能給我們呢?
(本文完成於2000/9/29,並登載於「阿格的網站」)
(後註:時間過了近三年,經歷了停工復工的爭議及面臨可能的違約賠償責任等問題,林義雄先生仍在為核四公投靜坐,民進黨執政下的政府,對於荷四或核能政策其實還是沒有一個清楚的方向,但這也許是執政的必然包袱)(2003/3/28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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