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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擴大企業併購法適用範圍的貢獻與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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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7  工商時報 工商社論


本報日昨報導,為讓更多國內企業可以更靈活進行併購,提升競爭力,經濟部商業司正在修訂企業併購法,擬將現行的適用範圍由僅限股份有限公司擴大至有限公司,且規畫鬆綁簡化作業、排除障礙、適當獎勵等三大原則予以配套。我們認為,企業間進行合併、收購、分割等組織重整工作,的確有利於提高經營效率,也有助於增進整體資源的使用效益,儘管本身存在自利動機,但若政府可以政策、法令從旁協助,包括簡化程序及排除障礙等,應有事半功倍效果,值得支持;但不可浮濫運用租稅獎勵措施,以免造成債台高築的財政雪上加霜,而且破壞社會公平正義。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日前在該部投資業務處主辦的「企業跨國併購實務研討會」上透露,商業司正在研擬修訂企業併購法,放寬讓「有限公司」納入適用企併法 ,且規畫鬆綁簡化作業、排除障礙、適當獎勵等三大原則的配套政策,另包括有限公司必須全體股東都同意才能展開併購的現有規定也研擬鬆綁,以提供更多企業及更靈活的併購新模式,修正草案預計下月出爐。


基本上,我們認為這是正確的修法方向。因為,目前國內公司行號約有六十萬家左右,其中七成以上,即高達四十四萬六千家以上屬於有限公司形態,若果如此龐大數量的公司得以因為修法而納入企併法適用範圍,不僅可以便利此四十餘萬家企業的經營運作,對台灣整體經濟的發展,亦應有正面影響。就如高靜遠所舉例子,不久前明基併購西門子手機部門,雖然受到舉世注目及重視,但在國內卻找不到適合規範的法律,最後只好依一般公司法,視為資產買賣進行,即凸顯目前企併法不能適用有限公司等企業形態的缺憾。除了彌補類似缺失之外,如果能夠利用修法時機,配合國際併購新趨勢,增加併購、分割工具,也可增強併購效益。例如,依現制企業分割,對價工具僅有股份,商業司規畫未來納入現金及其他資產等工具,讓企業主擁有更多籌碼來爭取股東認同、完成併購計畫。

然而,為了避免研議中的修法作業走上「租稅獎勵第一」的傳統老路,增加未來推動租稅改革的困擾,並讓目前備受詬病的租稅不公平現象惡化,我們必須在此提醒政府主管部門,新版企併法應儘量強調簡化作業手續及排除障礙的行政功能,不要輕易承諾租稅獎勵。就此而言,商業司自承,不少企業界反映,目前實施的企業併購法,將簡化手續、排除障礙,與租稅獎勵等三大原則,視為一個企業併購配套措施,根本不符合企業界要求,三大主軸應各自獨立,由企業主依其需求,採用其中一項或兩項,有時,租稅獎勵並非企業首選,他們更在意的是排除障礙。

的確,企業主的心聲,學術界早就有定論。九月中旬時報文教基金會主辦的「稅制改革的公與義」研討會上,淡江大學講座教授、中研院院士麥朝成在批評政府濫用租稅減免獎勵企業合併議題上即指出,「企業合併的目的,在於發揮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的效益,此為企業基於自利動機而為的抉擇,政府不應透過優惠免稅措施加以干預。」何況,政府財政赤字高達四兆元,為了增加稅收,以及為了消弭受薪階級承擔大多數稅負的抱怨,政府正努力遊說朝野立委通過最低稅負制,並研議明年提高加值營業稅一到兩個百分點,如果修訂企業併購法再擴大至有限公司也可以享受推動併購的租稅優惠,政府勢必遭受「一面加稅,一面減稅」的指責,不僅財政赤字無從改善,民間對租稅不公不義的怨懟也會加深。

我們相信放寬企業併購法的適用範圍至有限公司、增加併購工具、簡化併購手續,以及排除併購障礙等,絕對有助於國內工商企業選擇最有利的經營形態,進而促使經營手法更加靈活,達到提高競爭力、擴大市占率、增進經營效益的終極目標,並裨益經濟長遠發展。

台長: Jo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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