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介員工獲取30萬條業主信息再轉賣被公訴 或面臨3-7年有期徒刑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張蕊)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瞭業主信息後,杜某又將信息出售給他人以此獲利。日前,杜某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
2017年6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杜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5日經靜安區檢察院批準,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執行逮捕。日前,杜某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
案發前,1991年出生的杜某在上海一傢房地產中介公司工作。雖然隻有初中文化程度,但杜某對自己的現狀並不滿意,因此總是挖空心思想多掙一些錢。
2017年3月,杜某非法獲取他人在QQ群內發佈的上海數傢小區的業主信息共計30餘萬條,信息包括姓名、地址、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等內容。付某將其儲存在自己手機上的QQ收藏內。
後杜某為牟利,將上述信息又出售給他人,具體如下: 2017年3月17日、22日,杜某以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00元的價格出售給“AMG張金木”公民個人信息約1千條。5月30日、6月1日,以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WDL”公民個人信息共計30餘萬條。5月31日,以700元的價格出售給“臺州-智能傢居”公民個人信息共計30餘萬條。
6月6日,收受“A嶽飛-17612111548”支付的600元後,杜某未向對方發送公民個人信息。 同一日,杜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後,杜某如實供述瞭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杜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解讀
刑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傢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傢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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