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張國仁】一般企業(法人)或個人(自然人)面臨無法處理所負的債務時,多以「倒閉」或俗稱「跑路」的方式,作為規避責任的方法。但這不是一個文明社會應有的現象;建立公司與個人退場機制,為任何一個現代化、成熟法治國家應有的制度。
我國破產法 聲請程序繁瑣
我國破產法由於聲請破產程序繁瑣,過去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面臨財務困境,透過破產法制尋求解決的案例不多,比較為社會注意的僅有三十多年前的國光案,二十多年前的龍祥、鴻源等案,奈何這三案每案都歷經約十位法官處理,破產程序迄今都尚未完成。
八十三年間,司法院對破產法進行大幅度修正,但該修正案在第五屆立委任期內觸礁;九十四年間,國內因銀行對信用卡、現金卡浮濫發行、金管會事先無法有效管理,引爆「卡奴風暴」,企業與個人破產機制的建置迫切需要,浮上檯面。
在社會各界因應卡奴事件,高度關切破產法宜有更明確的個人破產機制規範,以及立法院業有朝野立委三個版本的小額債務清理法案壓迫下,司法院去年因應社會期待,將全套破產法的修正中,個人「小額」,即一千二百萬元以下(原草案是一千萬元)的債務清理方式,切割出來先行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並在今年四月初通過委員會的一讀程序。
債務清理草案 政院竟然想翻案
不料在進入二、三讀程序前的政黨協商中,卻引發執政黨阻擾及行政院「翻案」情事,令人費解。
在此同時,原由經建會主導的「企業重整破產法草案」,在經建會與經濟部間遊走近兩年後,不久前,行政院終於放手,同意回歸由司法院主導納入破產法(將更名為債務清理法)全部修正草案。
無論是公司重整破產制度單一立法,或者建立消費者(小額)債務清理制度,這兩件事本來立意都很好,也很積極為國家社會建置健全法制,精神可嘉,但如今功敗垂成,讓人感到相當遺憾。
至於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自用住宅條款是「豪宅條款」、需建立「信用諮詢機構」、「日出條款長達兩年」、「此條例通過將造成銀行經營危機」等說詞,實在不值一駁。只能說,都是一些緩兵之計,目的就是要拖延到第六屆立委屆期無法完成立法,讓法案胎死腹中。
法院審判獨立 漸為國人肯定
不過也不必太過為這些「政府不作為」的情況,感到沮喪。畢竟我國的法院,近年來的表現突出,審判獨立逐漸為國人肯定與信賴。
就以破產事件來說,八十二年修法迄今有十四個年頭又三個月,在法院破產事件裁判實務上,已有相當可觀而令人敬佩的實績。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這十四年多的前面十年,法人或自然人向北院聲請破產,法官裁准的案子以「個位數」計算。但是從九十二年後,短短四、五年,在四百八十件破產聲請事件中,就有三十八件獲法官裁准,大約是每一百件就有八件裁准,這真是法院空前的進步;所謂「法與時轉則治」,就是這個道理吧!
符合破產三要素 裁准機率較大
從這三十八件案例歸納法官裁准聲請人破產的關鍵有三:首先,聲請人須有「產」可破。這「產」是要多少錢呢?沒有一定。就是要有些錢足夠讓法官付給選出來的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的費用才行;一窮二白的情況,法官難以裁准。二是資產一定要小於負債。三是債權人至少是二人以上。
如果符合現行破產法這「破產三要素」,法官就可以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但要記得,被宣告破產後的生活禁制條件不少,切勿心存僥倖要利用破產程序逃避責任,若被查獲,可能得不償失,生活會更為淒慘。(200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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