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難以禁絕。儘管「通姦除罪化」的呼聲響徹雲霄,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困擾著世間男女。因為「通姦除罪化」的精神很簡單,它明白的告訴我們公權力不應涉入私人感情的基礎,換言之,在男女雙方彼此情投意合下,就算我的肉體不出軌,我的思想還是很難不陷入另一種精神層面的出軌。倘若夫妻之間的感情已淡如水,何必再賦與我刑罰上的桎梏呢?更明白的說,我的愛情,不應受國家刑罰的制裁。
當然,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在於婚外性行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對於「肉體外遇」。在現實生活中,常見有所謂「紅粉知己」之類的男女交往情形,它們互訴生活上不愉快的遭遇,相互精神慰藉,並沒有任何越軌的性行為。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性外遇」,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道德層面的責難居多。
在民法的規定裡:夫妻互負貞操及忠誠義務,婚姻外的性行為,是否應受刑事處罰,世界各國略有「通姦有罪化」及「通姦除罪化」的兩種不同制度。惟婚姻重在夫妻感情的維繫,在採「通姦有罪化」的立法例,能否以刑事處罰來制壓婚姻外的性行為,仍有諸多疑義;能否真正矯治通姦的惡行,能否維護婚姻,尚有爭論。
德、日、美、北歐等國家早已採行「通姦除罪化」,將通姦除罪,已為世界各國立法之趨勢。以我國而言尚處於罪刑苛責的立法例,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是我國對於通姦行為,仍應受刑事處罰,惟對於通(相)姦罪,須告訴乃論,若配偶縱容或寬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那也相對地說明了,我國法律對此處罰仍然具有相當的保留餘地。
外遇並不是男人的專利,女性外遇的比例已有直逼男人外遇的趨勢。尤其新時代女性,追求自我,性開放已經不再是罪惡,「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只要性,不要愛」,已是現代男女交往的通關秘語。然而,在「通姦除罪化」之前,只要有婚姻的形式存在,夫妻雙方均受法律的保障。刑法通姦罪的規定,在處罰違反貞操義務的一方,不僅保護女性配偶的權益,同樣保護男性配偶的權益,女性如果外遇通姦,男性的配偶,依法仍有捉姦的權利,只要罪證確鑿,外遇者仍然要付出代價。法律為維護夫妻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設有通(相)姦罪的處罰規定。因此,縱使夫妻感情觸礁,分居多年,只要沒有依法簽字離婚且為離婚戶籍登記,在法律上仍屬有配偶之人,這種有名無實的夫妻,如果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仍是通姦罪處罰的對象。
通姦罪及相姦罪,依法配偶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者,則不得告訴。尤其,請你注意「事前縱容」一詞,係指在通姦之前,放縱或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而言。至於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院字一六○五號)。惟縱容行為,必須有積極的意思表示,如僅知有通姦的事實,緘默未表示意見,尚與縱容之情形不同。故如夫妻協議分居,甚至夫已言明「如果妳另有男友,我就簽字離婚!」等語,尚不足以證明夫對妻之通姦行為有事前縱容之意思,妻千萬不要以為自此即可「自由自在,諸法皆空」,如有通姦行為,夫如依法提出告訴,妻仍難免於刑事責任。
婚姻是一種投資。既然決定投資,結成姻緣,就應該用心經營,才能開好花,結善果。夫妻感情倘若觸礁,面對事實是最好、也最傳統的方法,以理性、冷靜的態度尋求解決之道,而不是非要將對方綑綁在惡質的婚姻生活中。其實,就許多角度而言,離婚並不見得不好,社會上從一而終的觀念漸已改變,與其將雙方綑綁在惡質的婚姻生活中,互相傷害,甚至傷及無辜的子女,不如勇敢地走出婚姻的陰影,對當事人及孩子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婚姻沒有出軌,雖然並不能表示愛情絕對忠誠,但是如果外遇出軌,絕對是對婚姻、感情的背叛。當愛情褪色、情感變調時,像鴕鳥般地一味逃避,並不能解決妳的問題。妳是繼續拖著受創身心勉強維持已經千瘡百孔的婚姻?還是運用法律的大斧砍斷鍊住兩人的枷鎖?一切仍要取決於妳自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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