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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09:30:08| 人氣5,4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路霸(38)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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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證天秤

黑白不平衡

滲入灰之利益

黑色度就越濃稠

伪心之證

不合乎邏輯

破壞司法威信

戳破社會安全網

延續上訴狀內容第2部分...

貳、理由

(1)判決書(7)三、得心證之理由:

3、原告請求路霸3號之長子等人拆除系爭土地

如附圖C部分所示之系爭地上物部分:

查被告路霸3號之長子等人均否認

系爭地上物為其等之被繼承人所興建,

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由原告舉證被告路霸3號之長子等人

為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原告雖以另案不起訴書記載

系爭地上物為路霸3號所建

惟審酌路霸3當時

高齡80餘歲且時隔多年

其陳述尚難率認真實,

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

被告霸3號之長子等人

維係爭地上物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人,

揆諸上開說明,

被告路霸3號之長子等人

既非係爭地上物之所有權人

或事實上處分權人,

自無拆除權限,

原告請求被告路霸3號之長子等人

拆除係爭地上物,

即屬無據

上訴人答辯:

判決陳述惟審酌路霸3

當時已高齡80餘歲且時隔多年,

其陳述尚難率認真實

上訴人109XX日陳報狀中

舉證芭樂地檢檢察官不起訴書

第二頁寫道:被告路霸3號辯稱

芭樂市王八一街7444

建築物旁車棚是伊在X年左右蓋的

(證物2不起訴書)

被上訴人路3號之長子

民國109XX日答辯狀

因父親年事已高80,

行動不方便需要家人攙扶,

雖「意識清楚」但說話已口齒不清,

且事隔20幾年早已不記得,

才承認車庫部分由父親所蓋

(證物3-3號之長子答辯狀:

筆錄澄清說明部分)

 

上訴人認為

被上訴人3號之長子

也承認其父路霸3

在製作筆錄和出席偵查庭

承認車庫是自己所蓋,

因此路霸3號蓋車庫的責任歸屬

理當由繼承者被上訴人

3號之長子等人承擔

(被上訴人3號之長子

答辯狀自稱繼承人)

上訴人無法理解的是

白紙黑字不起訴書內容,

法官解讀是….

「尚難率認真實」?

上訴人困惑….

(1)行動不便需要家人攙扶的路霸3

如何至警局製作筆錄?如何出席偵查庭?

被上訴人3號之長子

沒隨同伴行在現場嗎?

被上訴人3號之長子

得知路霸3號承認蓋車庫時

為何不向檢警極力抗議?

反而是默認呢?

卻又在民事庭中極力狡辯

否認路霸3號蓋車庫的事實?

 

(2)被上訴人3號之長子承認

路霸3號當時意識清晰僅口齒不清,

試問檢警當場有能力左右或強逼

意識清晰的路霸3

承認蓋車庫的事實嗎?

 

(3)惟審酌路霸3號當時

已高齡80餘歲且時隔多年」

這段心證論述上訴人認為是

岐視長者的智能,

被上訴人3號之長子答辯狀

陳述其父意識清晰,

原告不解意識清晰的路霸3

誠實陳述蓋車庫的事實,

由檢警真實的紀錄在筆錄內,

法官卻以路霸3高齡80餘歲為理由

不採信上訴人舉證

極為不合邏輯,

上訴人認為心證的推論

不僅鄙視長者的智能,

還嚴厲的年齡歧視!

 

(4)「尚難率認真實」的見解

完全否定檢察官和警察陳述的事實、

懷疑警察筆錄和檢察官不起訴書

造假來陷害路霸3

更納悶上訴人於

民國1105x日和X(證物4&5)

陳報狀中申請傳喚檢察官和偵查隊偵查佐

當庭與被上訴人3號之長子

對質還原當時真相,

法官對上訴人的申請卻

置之不理!

僅憑被上訴人3號之長子

不合常理的陳述就認定

「陳述尚難率認真實」

指控上訴人未能舉證說明,

法官在審理中對上訴人

公平、對等?

更否定檢警努力追查事實真相,

控訴檢警伪造文書之嫌,

上訴人無法接受駁回訴請,

因為是不合邏輯的

心證!

待續

台長: 檸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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