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PChome| 登入
2008-07-02 19:31:28| 人氣1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資料】創社文件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四日訓育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訓育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訓育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為輔導本校學生社團正常運作,促進社團活動發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社團之輔導,學院部(含研究所)與專科部學生社團以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為主管單位,進修推廣部學生社團以該部學務組為主管單位。
第 三 條 學生社團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下一學年度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呈報主管單位審核。
第 四 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不得違背該社團設立宗旨。學生社團決議有違背政府法令、校規、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決議無效。
第 五 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至少須於三週前向主管單位申請許可及登記,否則不予受理;指導老師應予指導,主管單位並得派員列席輔導。
第 六 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非經簽奉核可,不得邀約校外人士參加,違反者,社團負責人按其情節輕重,依學校獎懲辦法議處。
第 七 條 學生社團非經核可,不得擅自對外行文、出版刊物或於上課時間舉辦。
第 八 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經許可後變動時間及地點者,應事先向主管單位報備
。活動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第 九 條 學生社團每年應接受定期評鑑,相關規定應依照本校【社團評鑑辦法】辦理之;對於全學期無活動紀錄資料考查或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視為自動解散,由主管單位註銷登記。
第 十 條 學生社團幹部改選應依各社團選舉辦法辦理。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交接應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並應填寫學生社團移交報告。
第 十ㄧ 條 學生社團出版刊物,應依本校學生社團刊物出版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十二 條 為使社團活動順利進行,學校得聘請指導老師,由具有講師以上資格或相當技藝專長者,經主管單位認定者擔任之。社團指導老師由學校於每學年開學前遴選聘定。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
第 十三 條 本校在學學生為辦理合於下列宗旨的課外活動,得申請組織社團:
(一)闡揚傳統文化,激發愛國情操。
(二)提高讀書風氣,研究專業學術。
(三)促進身心健康,陶冶生活情趣。
(四)實踐倫理道德,服務孤苦殘疾。
(五)敦睦同學情感,發揚互助精神。
(六)其它經學校認可之活動。
第 十四 條 籌組社團之程序如下:
(一)每學年下學期開始接受申請。
(二)凡學生申請組織各種社團,須有三十人以上基於自發成立社團之目的,聯合發起。
(三)向主管單位領取「學生籌組社團申請書」乙份,由發起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填寫後,連同社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送交主管單位辦理。科系學會之成立應另具科系相關會議通過之決議記錄。由主管單位提學生事務會議審查,俟審核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始得開始籌備各項成立事宜。
(四)奉核准開始籌組成立社團,應即召開社團成立大會,並以書面報請主管單位派員列席指導;成立大會應通過社團組織章程、各項人事案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社團成立大會舉行後一週內,應將社團章程、大會記錄、幹部及會(社)員名冊、工作計劃各二份,報請主管單位辦理設立登記,俟主管單位頒發社團印信,正式成立;社團成立大會後,未按期於一週內完成登記者,得撤銷其設立許可。
第 十五 條 學生社團成立審查程序如下:
(一)學生社團成立之審查,由主管單位初審,再送學生事務會議審核。
(二)學生社團成立之審查會議,得邀請有關師長、社團指導老師、社團負責人及學生會(學生代表會)會長出席提供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第 十六 條 學生籌組社團,若宗旨不適當者,得不予以許可。凡本校學生申請成 立各種社團,其宗旨及主要活動內容如與現有之社團相類似或相隸屬者,以就各該社團擴充組織或歸納合併為原則,不得另行成立社團。
第 十七 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總綱(社團名稱、創立時間、社旗、社徽)。
(二)成立宗旨。
(三)組織系統及職權。
(四)社團幹部的職責(幹部名稱、名額、任期、權限)。
(五)社員入社、退社、除名之條件暨權利義務。
(六)社員大會及其他會議的召集及決議方式。
(七)監察機構的設置及職權。
(八)經費及會計、出納。
(九)附則:章程之修改辦法、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十)其它。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 十八 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應依所屬之社團章程規定享受權
利,負擔義務。
第 十九 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任期均為一學年,不得連任並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一年內未記小過以上處分,在校期間未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負責人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全部合格,或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前項負責人在任期間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者當然解職。
第 二十 條 各社團社員未達十五人,經給予一學期時限改善而未改善者,為使有限 資源能充分運用,社團應予解散處分。

第四章 集會活動規則
第二十一條 經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集會時,應先將集會事由、時間、地點、內容及召集人,向主管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經核准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如舉辦演講活動,演講人應具有相當學術資格或特殊專長。舉辦前填具學生社團活動報告表,核准後始得舉辦,活動後並應向主管單位報送演講記錄備查。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集會,非經特准不得在上課時間以內實施,晚間集會最遲應於九時以前結束。
第二十四條 未經核准成立的學生社團,不准集會,並不得假借學校名義從事校外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舉行各項活動(比賽)應檢附活動(比賽)要點,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宗(主)旨
(二)主辦單位
(三)協辦(指導)單位
(四)活動(比賽)日期及地點
(五)參加單位及資格
(六)活動(比賽)分組
(七)活動方式(比賽制度及競賽規定)
(八)活動流程(比賽規則)
(九)報名辦法
(十)獎勵

第五章 校外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舉辦校外活動,必須有助教以上專任教師、教官或本校在職之正式職員、社團指導老師擔任領隊;如擬由學生領隊,應報請主管單位轉陳學校核准。
第二十七條 舉辦山地、水上及其他具有相當危險性活動的社團,參加學生必須檢附家長同意書連同活動申請表、安全維護措施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舉辦或參加校外活動,應將活動內容、時間、地點、行程及進度向主管單位報備;山區及水上活動須事前經主管單位轉報學校同意。
第二十九條 活動隨隊老師應注意駕駛員之資格及車輛之性能、設備,參加人員並應辦理旅遊平安保險或其他適當保險。

第六章 會計制度
第 三十 條 學生社團經費之收支,必須取具原始單據正本,並須經社團負責人、會計總務人員及社團輔導老師簽證,方為有效,並應按月將支出情況公告以昭公信。
第三十一條 各社團請准補助之活動經費,均須以正式之統一發票核銷(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須另案簽准後始得核銷);買受人抬頭書寫「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字樣,其數量、單價、品名等均應詳細填寫,以憑報銷。

第七章 經費補助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經費以自籌為原則,有補助之必要者,得向學校及學生會(學生代表會)申請酌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活動係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純係同學聯誼、參觀、遊覽或娛樂性之活動者。
(二)事前未經申請,事後補行申請者。
(三)各系之教學、實習、實驗及參觀活動。
(四)活動完畢二星期內未完成報銷手續者。
(五)前次活動補助報銷手續未照規定辦理者。
(六)組織不健全,平時活動表現不佳者。

第八章 作業程序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改組或人事更替,均應辦理交接手續;其交接應報請學生會(學生代表會)或主管單位派員監交。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職務交接項目如下:
(一)社團印章。
(二)社團標幟。
(三)社團章程。
(四)社團名冊。
(五)社團用具。
(六)社團檔案。
(七)社團圖書。
(八)收支帳冊及結餘經費。
(九)辦公場所鑰鎖。
(十)其他所有財產。
第三十六條 交接應造具交接清冊一式四份,分由交接人及監交人點驗簽名蓋章後各執一份,並報送主管單位及學生會(學生代表會)各一份備查。
第三十七條 不辦交接或交接手續不清,除勒令辦理外,並議處有關負責人員。
第三十八條 社團器材擬借外校使用,須先經學生會(學生代表會)同意後報請主管單位轉陳學務長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三十九條 各社團器材管理人員應於每學期期中,應辦理器材清點修繕及報銷。

第九章 海報張貼
第 四十 條 學生社團海報應書明社團名稱及張貼年、月、日並加蓋社團印信,以示負責。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海報之張貼,須經主管單位認可,加蓋「同意張貼」章後,始得張貼於指定的海報張貼欄,時限屆滿,自行清除,未屆時限者,其他社團或他人不得撕毀或遮蓋。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未按前條規定張貼海報者,停止該社團張貼海報一個月,再犯者,停止一學期,累犯至三次以上者,不准該社團張貼海報。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學生社團活動辦事細則由各社團依據本辦法自行訂定,呈報主管單位核准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長: ☆羽芸★
人氣(142)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雜七雜八資料區♣ |
此分類下一篇:【資料】調酒食譜I(未整理)
此分類上一篇:【資料】少陰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