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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7 16:39:45| 人氣2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政治鬥爭 不能無限上綱 隋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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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7  中國時報 (作者為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副教授)


政黨輪替之後,憲法與法律已經逐漸偏離應該作為維繫憲政秩序的功能,而〈國大職權行使法〉中有關國民大會代表複決憲法修正案的門檻,竟然是在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後才通過,無論是以「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三」為標準,都證明法律更沉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而〈國大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後,民進黨又因為林義雄的壓力,不惜破壞朝野協商提出「復議」在前,又傳出擬由行政院提出「覆議」於後,更計畫向司法院提請「釋憲」,如果再加上所謂的「公務員抵抗權」,那麼法律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就更齊備了。


以國大代表總額的四分之三作為複決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門檻,平實而論是「偏」高,但並不能以「違反民主、倒行逆施」等情緒性字眼論斷。除了已經見諸公共論壇的學理觀點討論以外,包括憲法(增修條文)允許國民大會自訂職權行使程序的年代,〈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就明文規定:「前項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應以投票方式行之。須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當年不曾聽聞有違憲之嫌的規範,今天有什麼理由說它違憲,除非此一時彼一時的「好惡」有所不同。

問題是窮其所能的這些方法,究竟能不能達成某些人的政治目的呢?立法院循「復議」途徑,是有機會將複決門檻修改為「二分之一」,但是民進黨必須獲得國民黨的支持,否則,失敗是必然的結果。

再談「覆議」。不論〈國大職權行使法〉是不是由行政院提出,在憲法規定僅有行政院有權提請「覆議」,而行政院長已實為總統幕僚長的政治現實下,只要總統堅持,行政院長豈有寧願丟官的擔當?更何況,行政院長並無須為覆議失敗下台。不過,當民進黨無力阻擋立法委員一一三席支持原決議時,覆議結果仍然是一場空。萬一「覆議案」成功了,〈國大職權行使法〉即形同「廢棄」,我不知道民進黨將如何回應,國大代表行使職權又將回到無法可依的局面?

那麼「釋憲案」能不能遂其心意呢?如果國大「有驚無險」地完成複決憲法修正案的任務,民進黨已經承認了,大法官極可能以「無解釋必要性」駁回釋憲聲請,那麼〈國大職權行使法〉所定四分之三門檻,根本沒有什麼違不違憲的問題。反之,國大複決憲法修正案的結果若出現「翻盤」,請問,即使大法官宣告四分之三門檻違憲,但能夠同時宣告這批任務型國大應該「重新集會」嗎?果若如此,大法官在憲政秩序裡所扮演角色就是「制憲者」,而非「釋憲者」了。

至於「公務員抵抗權」,即使行政院不打算按照〈國民大會組織法〉的規定,支應國民大會集會費用,是可以產生延遲國民大會集會的效果,不過,一旦超過一個月,卻將引發國大代表「另行擇期」集會的憲法爭議。

特定人士與朝野政黨都該放手了,尤其是民、國兩黨,既然兩黨已經贏得超過四分之三的國大席次,是不是因為對修憲內容與程序極度的心虛,才會對自己提名的「同志」沒有信心,卻要硬拉國家法治與社會安定一起陪葬。請兩大黨回家管好自己的小孩,何必擔心修憲破局。

台長: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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