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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6 11:46:03| 人氣1,0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月11日全民告發(中正紀念堂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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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網路論壇的全民告發千人敢死隊網路報名專區:http://blog.xuite.net/chiuyi1/1/4764790



邱毅辦公室特別聲明:「最近有不肖人士,藉著全民告發活動進行募款行為。本活動為自發性行為,無須募款,請大家注意。」

全民聯合告發行動北高兩地集合時間與地點:


臺北:1/11上午9:30中正紀念堂集合


高雄:1/11下午2:30市中路、大同路交叉口公園﹝高雄地檢俗署斜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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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法:
就直接上去回應留言,留下大名和聯絡電話即可。
全民告發成立小組說明


日期

2006/01/03


標題

成立全民告發小組!


內容

「全民告發小組」成立說明
壹:成立緣由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雖未臻完美,但尚稱周延。其採取審檢分立制度,檢察機關負責犯罪之偵查,起訴,審判機關(及法院)負責審判。審判機關屬於被動地位,即刑訴法第268條不告不理之原則,但檢察機關則應居於主動、積極之地位,即刑訴法第22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訴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限於直接被害人,而政府官員貪污舞弊,雖然人民(納稅人)蒙受鉅大損害,卻為間接被害人,而非直接被害人,故不能提出告訴。




貪污舞弊之罪,若當事者不自首,人民亦無告訴之權,豈非消遙法外,故法律設計公務公務人員之告發義務,即刑訴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若主管長官不盡此義務,並有刑責,即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
「直署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近年來若干重大弊案,其違法貪瀆之行徑,已到令人痛心疾首,匪疑所思之地步,當事者目無法紀,心無羞恥,豈會自首?人民痛心憂慮,卻無權告訴,而知情之行政監督,檢調偵查公務人員,不但未盡告發義務,甚有包庇之嫌,部分檢察官雖具有司法正義感,卻不敢以「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而發動偵查權,以致貪污枉法之輩益形猖狂,無奈人民陷於悲憤無助,司法功能幾近癱瘓。




所幸刑訴法有人民權利告發之設計,即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因為一般人民不知有此條文,或知此條文,卻不知如何告發?故我等七人成立「全民告發小組」,邀請人民共同搶救司法,實行刑訴法第240條之權利。




為強調全民告發活動在挽救陷於癱瘓之司法,具有神聖嚴肅之意義,特選一月十一日(星期三)司法節,號召全民告發。



貳、全民告發之目地:
一、 搶救司法
當特權貪官寡廉鮮恥,行政及檢調公務人員不盡告發義務,司法幾近癱瘓,為挽救司法,依法行使告發權。
二、修補法網
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罪刑法定主義,但為何一些令人髮指、不恥之行為,如總統府內炒股即無處罰之規定,顯然法律出現破洞。故將對於未必能成罪之貪腐惡行亦將告發,以提醒立法機關修補法網,迅速立法。
三、 捉拿國賊
一般竊賊,偷竊私人財務,數量有限,被害人尚可告訴;但貪污犯偷竊國家財物,數以億計,卻無人能予告訴,唯有全民告發,才能捉拿國賊,予以法辦。
四、 為「獨立檢察官制」催生
藉全民告發,尤其上千人聯名告發,彰顯唯有檢察官不會受到特權施壓,行政干預,才為能維持司法正義,而「獨立檢察官制」或「檢察官獨立制度」必須建立。

參、全民告發之法律效果
檢察官對於告發,必須依刑訴法第228條開始偵查,若偵察結果是「不起訴」,依據刑訴法第255條敘述理由。並以正本送達告發人,告發人雖無聲請再議之權利,但若發現不起訴之理由不能讓人接受,則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 訴諸媒體,發動全民公評。
二、 依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之規定:「……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承辦檢察官提出告訴。

肆、全民告發方式:
一、 聯名告發
民眾可參加我們「全民告發小組」一起聯名告發,欲參加者,於一月十一日 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在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市博愛路131號)前排隊 。
二、個別告發
民眾可單獨一人或集合數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對欲告發之對象,提出足可令人懷疑犯罪之證據(只要從報章雜誌,媒體網路上拿到的資料就可以,告發人不必查證,查證是具備偵察權,強制處分權的檢察官應該做的事),但不能以空穴來風,沒有根據的事告發,那會犯上誣告罪。

附:相關資料,請查詢立法委員邱毅網站
網址:http://blog.xuite.net/chiuyi1/1/
附:相關資料,請查詢立法委員邱毅論壇
網址:http://myurl.com.tw/kmru



台長: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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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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