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PChome| 登入
2004-10-22 08:46:03| 人氣2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的民主不能輸 朱雲鵬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319槍擊事件國際學術研討會

時 間:93年10月23日(週六)下午一時至六時半

地 點:台大法學院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徐州路21號)

主辦單位: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報名:科技經濟組 助理研究員 曾志超 2343-3417
蘇小姐 0968-724-555

議 程:
13:00~13:30 報到
13:30~14:10


14:10~14:40 題目一:319事件30大疑點
主持人:黃光國先生(台灣大學心理系教授)
演講人:朱浤源先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評論人:外國人專家兩名

14:40~15:20


15:20~15:50 題目二:官方報告解讀
主持人:陳文茜女士(立法委員)
演講人:李復甸先生(律師)
評論人:外國人專家兩名

15:50~16:30


16:30~17:00 題目三:民間測試結果
主持人:林政義先生(澳洲國立南澳大學教授,立法委員)
演講人:帥化民先生(前國防管理學院院長)
周錫瑋先生(立法委員)
評論人:外國人專家兩名

17:00~18:30 綜合座談
主持人:薛香川先生(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科技經濟組 總召集人)

18:30 散會

台灣的民主不能輸 朱雲鵬


目前進行中的兩個總統選舉訴訟,「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對於我國民主制度的發展,都有重大意義。前者的言詞辯論已經結束,要在下月初宣判;而在最後言詞辯論中,原告(連宋)與被告(陳呂)律師所述之內容值得引介。

連宋質疑 槍傷邏輯不通


原告在辯論庭及意旨狀中,對於本次大選的公正性提出質疑。槍傷方面,原告引述Di Maio著作指稱:「實驗顯示制式手槍發射之鉛彈最高不超過攝氏六十九度。」另據美國Marty-Sigrist-Wyler文指出:小口徑手槍「子彈發射一秒後溫度便降到攝氏五十度以下……不足以……造成燙傷……彈頭與皮膚之間接觸時間僅不到千分之零點一秒。」根據刑事局報告,本案為小口徑土槍,裝藥為減量之煙火類火藥,故彈頭之溫度將「比攝氏六十九度為低。」配合通過皮膚之速度,「不可能產生燒灼現象。」被告舉蠟燭火焰為例,溫度有攝氏一千四百度,但如手指在其上移動,即使達十分之一秒,也不致造成燙傷,何況為六十九度且為更高速。

溫度如此低,原告指出,則與以下發現在邏輯上矛盾:第一,各醫師於作證時均稱「傷口有燒灼之現象」。第二,依李昌鈺書面報告,傷口呈現「組織凝固壞死」;此現象須是高溫高速之燙傷始有可能造成。第三,刑事局報告指出,夾克上纖維發現有受熱熔融現象,但夾克之聚酯纖維須達攝氏二百五十五度才可能融化。除此三點外,原告另指出李昌鈺之書面報告「明白指出至少其中一槍是以『吉普車』為目標。換言之,槍手是以吉普車的擋風玻璃作為射擊目標,意在留下……孔洞作為……受槍擊的證據。」

原告另提出關鍵證人知悉子彈位置之時間,早於醫院發現子彈位置之時點。原告指出,被告係於十九日十五時十二分進行胸部X光攝影(此X光片未顯示有子彈,但放射科張主任稱係影印所致,原片有)、十五時十三分進行腹部X光攝影(發現第二腰椎有一橢圓形之金屬硬物;原告指出此亦為影印片),另於十六分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發現子彈不在體內,彈頭則「從衣物間掉出」。據此,原告指出,總統被發現體內有彈頭,係在……十五時十三分後,而確認體內無彈頭則應係在……十五時二十六分後。則陳再福證稱與黃芳彥間通過兩通電話,提及確認子彈不在體內之內容者,應係「十五時二十九分四十六秒」之通話。依此,根據陳再福之各項通聯紀錄,二人間談及發現子彈在被告陳水扁脊椎上之通話,僅餘「十四時十五分二十六秒」、「二十三分十七秒」及「二十八分二十八秒」三通有可能,「但如前所述,被告係於十五時十三分才被發現體內可能有子彈,則何以陳再福與黃芳彥……通話……已談及子彈在被告身上之事」?

告知槍傷 多人證詞矛盾

對於邱義仁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表示子彈在總統身體內一事,原告指出,邱於作證時稱,其於記者會開始前,係透過黃芳彥(在府內)與奇美醫院內隨扈醫師之通話,了解被告之身體狀況。黃芳彥則證稱,「是,譚光還打電話告知發現子彈影像……約十分鐘後,又有醫師打電話告知子彈不在被告陳水扁體內,但是那一位醫師已不記得了,應該是簡醫師,而這時邱義仁已離去開記者會了。」但原告指出,依照「診療過程說明」,於被告進行放射線照射時,在場之工作人員僅有張晉民、蕭素秋、黃建中、許君國及隨扈醫師蕭自佑;簡雄飛及譚光還均不在場。蕭自佑證稱時說,先前與黃芳彥聯絡過,但其於發現X光片上有金屬異物後,沒有再聯絡。原告稱,此與黃芳彥之證詞矛盾;而該記者會影響選情。

原告另指出,許多電台和宣傳車於槍擊案發生後,宣傳「國親結合共產黨槍殺陳水扁」、「連宋他們買了殺手將我們總統,萬不離射殺了,台灣就大亂」、「如果陳水扁被刺殺……由連宋接掌後當特首」等言。原告指稱此種造謠亦影響選情。

在軍警投票及國安機制部分,原告指出,湯曜明於十七日會議中,改變上次大選時戰備人員輪流分上下午投票之作法,使三二○之留守人員超過國防部所稱之三萬七千人,實際達「十萬六或七千人」,伙食紀錄亦可佐證。國安機制之啟動,另又取消或停止「非戰備」人員之休假。而根據邱義仁之證詞及國安會提供之會議紀錄,「國安機制」會議係奉被告之電話指示所召開。

陳呂答辯 槍案確有其事

被告陳呂律師之答辯方面,主要的論點有四:  第一,基於民主原則及國民主權原理,「國民行使投票權所為政治抉擇及意思決定,優先於法院之判斷,政治上如何抉擇係由國民決定,絕非法院所可代為。」三二○投票結果既是人民在自由意志下所行使,其結果即應被尊重。「關於選民如何為政治抉擇,避免情緒等非理性因素左右投票之意思決定,宜透過公民教育等方式提升公民水準……,關於競選文宣或語言,除構成誹謗……另以刑事……處理外,乃屬政治性言論……由選民自為判斷。對於合格選民……所為意思決定,法院應予維護,不容以不相干之選務瑕疵,或選民本可自由為政治抉擇之因素,否定選民之個別投票決定及集體……結果。」

第二,在槍擊案方面,被告主張根據刑事局之報告及試射結果,槍擊事件確有其事,總統之傷確為槍傷所造成,李昌鈺來台時亦指出刑事局試射報告與其鑑識結果吻合。原告不採這些專家鑑定結果,反而擷取國外著作之片段,「及斷章取義自行認定被告之傷口並非槍傷,實無可採。」被告律師說:「改造槍……有高度不穩定性,依據日常經驗法則,任何人均不可能甘冒生命危險挨槍……原告以元首安全維護失周,片面否認『三一九槍擊事件』之真正……斷不可採。」

第三,「原告所謂邱義仁及地下電台渲染……云云,不論有無其主張之事實存在,該等言論亦均非被告所為,且被告亦未對原告或……投票權人……行使……強制力……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權,故……應尊重選舉結果。」何況,有關被告之傷勢及槍擊案相關訊息,至遲於晚間奇美醫院召開記者會後,「均已對外公開,選民自已明瞭。」至於地下電台等之言論,「應取決於言論自由市場之競爭,而由選民……自為政治抉擇。」

國安留守 合乎法律規定

第四,有關國安機制及軍警投票爭議,被告表示,國安機制與留守人員無關,後者早就決定,且湯曜明之證詞已顯示,留守辦法合乎法律規定,其人數在總統大選、國慶、平常的例假日都應當是一樣的,沒有不同。「反而被告所屬政黨於前次總統選舉時,利用執政之優勢,刻意調整戰備留守之交班時間至中午十二時,才是改變慣例,違反行政中立及軍隊中立。」「因戰備留守而影響……之國軍,究竟有三萬餘人,或是有十萬餘人,皆無違法限制人民投票權之行使可言,更何況留守人數及方式均非被告等可以決定。」另,「軍警人員是否因『三一九槍擊事件』而增加留守人數,本與……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無關,何況該等人員之留守對於本次選舉結果有如何影響,原告未能證明,是原告主張為數眾多之軍警人員遭被告非法限制投票權,使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云云,自不可採。」

以上論點之是非,以及雙方提出之其他論述,目前正由高院三位法官評議中。我們企盼法院本乎法律與證據,做出公正判決。被告律師在最後言詞辯論中,不止一次指出這次訴訟的提出表示原告輸不起選舉。其實選舉的輸贏固然重要,民主對台灣更重要,台灣的民主輸不起,而公正審判正是民主制度之所繫。


台長: 大老鷹姐姐
人氣(25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