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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7 19:39:32| 人氣1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陳義雄沒有共犯之支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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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層次:本案迄未發現共犯事證
一、李昌鈺博士之鑑定報告認為現場查扣之兩顆彈頭係由同一枝槍管所射擊出,或由同一工具做成的槍管再截成兩枝槍管所射擊。因上開鑑定報告,係由李昌鈺博士在93年8月30日交付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而本件查獲真正製造槍彈之人唐守義之時間為同年10月13日,是上開鑑定結果之結論係在查獲唐守義之前所做。本件經多次提訊唐守義,經其供述後確認其製造槍管之方式,均係先將槍管切成每段9點9公分之槍管後,再委請其他人製造槍管,並無先製造成長管後,再切成兩段槍管之事,故可排除鑑定報告中係「由同一工具做成的槍管再截成兩枝槍管所射擊」之情。亦即上開兩顆彈頭,應係由同一槍管所射擊。而上開結論,經檢察官赴美與李昌鈺博士討論後,李博士亦同意上開見解,此有檢察官所製造之查訪結論一份在卷足按,亦即本件之兩顆彈頭應係同一枝槍管所擊發。另依據陳義雄入伍資料,其當時以強健之甲種(甲下)體位分派至陸軍步兵服役,並順利服完兵役退伍,而又無其他事證顯示陳義雄無法開槍射擊,換言之,以陳義雄之服役資料,其應具有開槍射擊的能力。(詳如陳義雄入伍新兵交接名冊)。
二、按李昌鈺博士之鑑定報告中表示,以刑事局所提供之資料,總統座車之行進速度是每小時23至25公里,經測試後,兩槍之時間差係低於一秒鐘(詳參李昌鈺博士鑑定報告第102頁),亦即兩槍開槍時間之間隔,估算不到一秒鐘。經查唐守義所製造的槍、彈是可以自動退殼,嗣經刑事局以唐守義所製造的槍、彈於94年4月21日在保一總隊以唐守義所製造之槍彈,以不同角度連續射擊,測試兩槍連續射擊所需之時間,經試射39次,有效計得連續擊發兩槍時間共計21次,預備射擊角度為65度共計8次,平均秒數為0.63秒,最短秒數為0.5秒,最長秒數為0.73秒;預備射擊角度40度共計13次,平均秒數為0.63秒,最短秒數為0.53秒,最長秒數為0.8秒,測試結果均在一秒內可以完成。又連續擊發2槍擊發後之拋退殼情形為:有效計得可連續擊發兩槍之實驗次數,共計21次,其中20次2發子彈之彈殼均可退殼,佔95.2%。亦即一槍2彈是可以在一秒鐘內連發2彈無疑,此有刑事局94年5月23日刑鑑字第940076715號槍彈鑑定書一份所附之「唐守義集團改造槍枝連續射擊實驗報告」附卷可參,則被告陳義雄一人擊發2彈完成0319槍擊事件即有可能。
三、唐守義既僅透過吳旻璟出售一枝槍予陳義雄,已如前述,且李昌鈺博士已明確表示槍擊事件現場應為一槍兩彈,則當無其他人與陳義雄共同在場開槍之理。
四、家屬證稱陳義雄之交往單純:陳義雄除角力協會外,少有與其他人有互動,且平常並不使用行動電話等情,業據其妻陳李淑江多次證稱在卷,平日既無其他人與其有互動,故僅能就陳義雄之電話聯絡有無異常狀況加以調查。經清查結果,陳義雄平日因無攜帶行動電話習慣,只能針對住處2線及角力協會1線陳義雄可能使用之電話,派員針對案發前、後(930310至930331期間)該3線電話之所有通話對象逐一訪查,均無發現可疑與本案有關之異常通話對象,此有刑事局94年6月20日刑偵一一字第0940094365號函文1紙所附之資料(包括門號、受訪人、地址、查訪結果摘要及查訪記錄表)在卷足參。此外,為進一步確認陳義雄有無共犯及相互聯繫情形,上述3線電話共計有176個通話對象,經與在熱區四周案發前一小時內,使用各家行動電話基地臺通話之通聯比對,結果並無交集。
五、同時擁有唐守義製造之槍彈者(同時有鉛、銅彈頭者)均已找回:從唐守義之所製造槍彈之流向圖中,均已將持有其所製造槍彈之人於槍擊事件發生當時之行蹤做一確認,此有刑事警察局查證報告1紙在卷足按。可證槍擊事件發生當時除陳義雄外,並無其他持有唐守義改造槍彈之人出現在熱區或金華路3段附近。
六、現場錄影帶顯示陳義雄只有自己一人在現場,並無其他人伴隨或與其他人交談,且從現場離開時並無其他人同行或接應。
七、證人辛慶隆、辛佩嬑及辛靜儀等父女之證述只有一人來問陳總統何時到,並無其他人與該名詢問之人在一起。
八、證人陳麗玉、林家榮於警詢時均證述現場僅目擊陳義雄一人
  (一)陳麗玉94年4月2日在警詢時證稱:該黃衣禿頭男子是一人前來並無結伴,且在伊目視所及,並無發現該男子有與他人聊天、打招呼或使用電話與他人聯絡之神態及動作。(詳94.04.02陳麗玉第6次警詢筆錄)
 (二)林家榮於同日警詢時亦證稱:該黃衣禿頭男子是1人前來並無結伴,且在渠目視所及並無發現該男子有與他人聊天、打招呼或使用電話與他人聯絡之神態及動作,只有站在那邊東張西望而已。(詳94.04.02林家榮第6次警詢筆錄)。
九、資金往來正常無大筆金錢流入:
經調閱陳義雄及其家屬於國內各行庫於93年全年度之帳戶資金往來明細(詳如物證清單)分析,除發現陳義雄長媳蘇錦芬名下帳戶於93年4月30日有3筆連續轉入合計新臺幣約250萬元資金(經查係蘇錦芬母親所留下之遺產-詳如蘇錦芬940513第5次警詢筆錄)外,並未發現大筆資金流入或連續匯入之異常現象,因此,就帳戶內資金而言,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有所謂幕後金援教唆行兇之情形。
十、陳義雄之個性獨來獨往:證人郭麗馨於94.05.05在警詢中證稱:「(李濤主持的2100全民開講你有無去參加?)我有去。」、「(你到現場有無看到比較特別的人?)我有看到我同一排住戶陳義雄有拿麥克風發言,因發言批評對方,而遭大批不滿民眾要圍毆,幸有警察保護而脫險。」等語,陳義雄連在泛綠地盤「水萍塭」公園都是獨來獨往,並無與其他人有所接觸。
十一、小結:
以現有證據觀之,迄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有其他共犯與陳義雄共同涉及0319槍擊事件(包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

台長: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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