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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5 18:44:14| 人氣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戀童癖:社會案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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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蔡姓男子性侵兩歲女童,造成女童下體感染潰爛,半年看診60多次後才治癒,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但一審認為蔡「沒用暴力」,改依較輕的姦淫幼女罪判處5年徒刑;家屬認為女童無力反抗不等於「沒用暴力」,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提請檢察官上訴。

起訴書指出,蔡姓男子(47歲)的妻子常到鄰居被害女童家串門子,94年8月4日上午,蔡妻將女童帶回家玩耍,因有事外出,獨留女童在家;蔡見有機可乘,性侵女童得逞。

事後女童的「阿嬤」為她換尿布,她因下體疼痛不肯換,哭著說「打針痛痛」、「隔壁叔公把我打針」;「阿嬤」才發現孫女遭性侵,送醫驗傷,發現女童處女膜紅腫、下體撕裂傷,且遭細菌感染發炎潰爛,治療半年多才痊癒。

社工為被害女童做心理復健,女童看見蔡嫌照片會神情激動、害怕,拿著筆或玩具榔頭猛打蔡,且稱蔡「畜生」;蔡嫌雖否認性侵女童,但測謊未過,檢方依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

但一審法官認為,強制性交是指用強暴、恐嚇等手段性侵,蔡嫌性侵女童,是因她年幼而「慣於服從長輩」,不符強暴等手段的要件,因而改依「姦淫幼女罪」將蔡判刑5年。

被害女童家屬不服,強調女童僅2歲,根本不懂得性交是怎麼一回事,遭受孔武有力的蔡性侵,叫她如何反抗、如何拒絕?

被害女童家屬委任的黃姓律師說,被害女童還包著尿布,遭性侵完全「沒有選擇權」,強制性交罪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一審法官僅看到強暴、脅迫,卻忽略了「違反意願」,被害人豈會心甘情願遭性侵。

大部分的戀童癖案件,幼童都是因為沒有反抗能力,而且刻版式的順服大人。
而且受到性侵害後還以為大人做的真的是正當的事情,幫她打一針!!!


台長: 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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