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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17 15:56:06| 人氣5,7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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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the cube root law of assembly sizes)是政治學者Rein Taagepera與Matthew Soberg Shugart提出「國會規模(國會議員人數)」之”理想的”或”想像的”或計算公式而已(可參照Rein Taagepera, "The Size of National Assemblie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1 (1972), 385-401;以及 Taagepera and Shugart, Seats and Votes: The Effects and Determinations of Electoral System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173-83.)。他們學者兩位認為:一個國家國會的理想規模應該是其人口總數的開立方。

  然事實上,一個國家國會議員的人數實與其歷史傳統、國家體制、人口多寡、領土大小、憲政慣例以及國會型態(如一院制或兩院制)等諸多因素關係密切;而且,要維持一個國家的國會運作,並使之具備效率而可以正常有效運轉,往往不單是國會議員人數的多寡問題,還另外涉及院制結構的安排、選舉制度的規劃、國會委員會的分工等各種問題。也就是說,所謂的「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只不過是政治學者嘴上的想像式公式而已,事實上影響國會運作良窳的兩大支柱乃「代表性」與「效率性」。

  就代表性而言,國會規模愈大(人數愈多),代表性應該愈強;反之,國會規模愈小(人數愈少),代表性因此愈低。其次,國會議員的任期愈短,代表性反而較高;國會議員的任期愈長者,代表性反而較低,因為國會議員的代表性與正當性乃隨著時間的增加在當選宣誓就職後開始呈現遞減的現象。除此之外,理論上兩院制的國會應該會比一院制的國會更具多重性質的代表性;同時,還有其他的因素也會影響國會的代表性,例如選舉制度的設計及調整。一般而言,一個國家的國會議員全數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產生者,國會的代表性反而會產生over/under-representation的現象,導致民主代表性的失衡及曲扭;反之,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推動,則被認為可以適度增加國會的代表性。

  另就效率性而言,許多政治、法律學者咸認為國會人數愈多,立法效率愈低,然這只是理論的真,而非事實上的政治正確。君不見英國的國會議員數、美國的國會議員數均比台灣多,立法效率有比台灣低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也就是說,實際影響國會效率性的因素,並不在於國會人數的多寡,而係與議會的黨派互信、議長的權力大小、委員會制度的完備、國會黨團的紀律、議事的程序安排及議事慣例的建立等因素密切相關。質言之,台灣的立法效率之所以會這麼低,跟國會的「量」無關,反而與國會的「質」息息相關,試想這些欠缺民主素養、法治觀念的國會議員諸公即使再減個一百個席位,國會的立法效率就會提高了嗎?答案又是否定的,除非他們願意積極對話、理性協商!

  因此,有人說只要國會人數減半,就可提升立法效率,達致國泰民安,這個命題是有待商榷的。但我們也不能僅以「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算出台灣的國會議員數應該為二八二人,就反對國會議員人數應該減少!畢竟「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只是部分學者魔術公式、部分政治精英的夢幻藉口而已。

  更何況,「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理想的國會規模應約略等於該國人口總數的立方根)本係指:「若實行兩黨制及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且國會規模略等於該國人口總數的立方根時,二個政黨的得票比率若為二:一,則其席次比率約為八:一」。亦即,議會規模愈是小於人口數的立方根,兩黨席次的差距就越大,得票率與席次率的「不比例性」就愈嚴重。

  質言之,從「議會規模立方根法則」其實是算不出國會應有幾席規模的,只能算出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底下,國會規模對大黨和小黨之優劣勢的影響而已。換句話說,如果選舉制度設計的目標是要讓小黨或無黨籍人士亳無生存空間,那麼國會規模就越小越好,反之亦然。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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