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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12 16:31:01| 人氣3,1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選舉人團--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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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法理上,美國總統係由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推舉產生,這個制度是在一七八七年美國聯邦憲法制定時確立的制度,根據美國聯邦憲法起草人Alexander Hamilton的說法,這是為確保美國總統可以獲得廣泛的支持度,且同時又對大邦及小邦均為有利而設立的選制。

  目前,美國五十個州(邦)及哥倫比亞特區(首都華盛頓D.C.)共可選出五三八名選舉人(來組成選舉人團),而各州的法定選舉人數則為該州法定的聯邦參、眾議員名額數之總和,目前選舉人最多的邦為加州共有五十四位選舉人名額數,至於佛蒙特等小州則仍有三位選舉人名額數﹔至於哥倫比亞特區雖沒有聯邦國會議員之名額,但其選舉人名額與人口數規模最小的州同為三位選舉人。整體而言,除內布拉斯加及緬因州係依「比例原則」分配選舉人票外,其他各邦的選舉人票都是依「贏者通吃(贏者全拿)」方式推舉,也就是贏得某州(邦)公民選舉總選票的一組候選人即可贏得該邦的所有選舉人團之票數。

  形式上,美國總統並不是透過選民的公民直選產生,而是間接經由選舉人團的投票結果來決定。除了內布拉斯加與緬因州之外,其他各州的選舉人團都採用「贏者全拿(the-winner-take-all)」的方式來決定選舉人團之票數,就是說贏得該州公民直選的候選人,就可贏得該州所有的選舉人團之票數。惟任何一組總統候選人必須獲得選舉人團總數半數以上的票數,才能當選為總統,倘若無人獲得過半數之選票,依據美國聯邦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的規定,應改由眾議院以一州一票的方式來決定﹔甚且在美國政治史上,曾有兩次的總統人選最後是由眾議院決定的,一次是一八零一年的Thomas Jefferson總統,另一次是一八二五年的John Q. Adams總統。事實上,選舉人團的選舉人除不得為聯邦官員外,幾乎沒有特別的身分限制。而且,選舉人團的選舉人如不投原先承諾的人選,皆沒有任何法律的限制或處罰之規定,故在歷史上也曾出現多次「跑票」的情況。不過,在憲政慣例的累積下,幾乎也沒有選舉人「跑票」或總統選舉因跑票而改變選舉的結果,是以,公民直選的結果一旦揭曉就幾乎等同於總統選舉結果的確定。

  總之,美國總統選舉的正式舉行(其實是由合格選民選出選舉人組成選舉人團),係定於每四年的十一月之第一個星期二來舉行投票,並採取上述所謂的「贏者全拿」之「囊括式選舉制度」﹔也就是說,若總統候選人能夠在一個州的選舉中獲勝,則該名候選人就能在該州拿下所有的選舉人名額之票數。依此觀之,選舉人數多的州顯然是兵家必爭之地;但事實上,美國總統選舉也會偶而出現「少數總統」(Minority President)的窘境,也就是在公民總票數獲勝,但卻拿到較少選舉人團選票的現象。例如,一八八八年共和黨的Benjamin Harrison在公民總票數上雖超過民主黨的Grover Cleveland,但在選舉人團的票數上卻以一六八比二三三敗北﹔另一次則為在一八二四年,儘管Andrew Jackson在公民總票數和選舉人團的選舉中都獲勝,但卻仍未獲過半數的支持,最後依憲法的規定經由眾議院「一州一票」選出John Adams成為美國總統。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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