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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01 14:20:37| 人氣2,5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緊急命令--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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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謹就緊急命令之意義與要件,敘明如下,以供各界參酌:

  一、緊急命令之意義: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理由書曾指出,憲法上緊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施。

  該號解釋之解釋文亦指出,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二、緊急命令之要件:憲法本應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機制定有明確規範,以避免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期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在此,單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而言,需如下條件均該當時,始得為之:

  (一)國家或人民有或已遭遇緊急危難之情事(如重大之天然災害、癘疫、饑荒、戰爭或恐怖活動),或為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二)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予以解決,即既有之憲政體制、法律制度已不足以有效因應時﹔

  (三)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即臨時經由立法途徑制定新法又恐緩不濟急)。

  (四)緊急命令所採之處置,另須符合比例原則,且其適用範圍、對象、期限等尤應鉅細靡遺,以不得再委任行政機關訂定細則予以補充為原則。

  準此,如配合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緊急命令作為行政措施上的「特別法律」,除「法律保留原則」無法完全恪遵外,本應與一般法律相同,即一旦要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自須受「公益原則」(即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或為避免緊急危難,或為維持社會秩序,或為增進公共利益)與「必要原則」(如比例原則等)之拘束。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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