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9-12-21 09:08:52| 人氣7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教室:縣長任命「前配偶」為副縣長是否有效?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花蓮縣傅崐萁縣長宣誓就職當日即任命「前配偶」徐榛蔚為副縣長,為後山政壇投下震撼彈,本案日後勢將也會成為地方自治上必須討論的案例。所以,謹撰寫「地方制度法教室:縣長任命『前配偶』為副縣長是否有效?」一文,以善盡身為地方治理與地方制度法學者的社會責任……

壹、案由
  花蓮縣傅崐萁縣長就職當日,即任命「前配偶」為副縣長,引發爭議,試論其適法性為何?

貳、案件解析
一、甲說—該項人事任命適法(有效)說,理由:

  1.「法律未禁止之事項,所為即無不法」,而為罪刑法定主義、處罰法定主義之由來;同理,違法之認定應以有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蓋本案傅崐萁在縣長宣誓就職前兩日即與徐榛蔚辦妥離婚手續,則徐榛蔚已非傅崐萁之配偶,如兩人之間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非共同生活之家屬,即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所稱之關係人,故該副縣長之人事任命應屬有效。

  2.另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縣市置副縣市長1~2名,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因此,副縣長之人事任命的生效與否之決定權限屬於縣市長所有,僅須報請內政部事後備查而已。果爾內政部事後未予函告無效或撤銷該項人事任命之處分,其自仍屬有效之行政決定。

二、乙說—該項人事任命違法(無效)說,理由:
  1.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謂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以本案來說,縱使傅崐萁在縣長宣誓就職前兩日即與徐榛蔚辦妥離婚手續,惟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行為,自屬無效之法律行為;亦即,徐榛蔚仍為傅崐萁縣長之配偶,遑論兩人之間迄今仍有共同生活之事實。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基此,傅崐萁縣長不得任命其配偶徐榛蔚為副縣長;因本案兩人即使已辦妥離婚手續,惟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行為,該離婚自屬無效而仍為配偶關係。

  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否則依同法第111條規定,如未予迴避的話,即有所謂的重大明顯瑕疵而為無效之人事任命處分行為。

參、結論
  又行政程序法第33條明定,公務員有同法第32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基此,另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內政部作為本案的監督機關應命傅崐萁縣長迴避該項人事任命,如傅崐萁仍未予迴避,則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認定其具備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之任命行為;同理,如傅崐萁執意任命而報請內政部備查,該部亦應予以函告無效或撤銷該項人事任命之處分,以完備適法之必要監督的法治國家理念。

台長: Macoto Chen
人氣(794)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教育學習(進修、留學、學術研究、教育概況)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