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5-04-03 11:19:15| 人氣5,1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自治高權的釋憲實務見解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地方自治高權包括立法高權、執行高權、組織高權、人事高權、財政高權、計畫高權、國政參加權等。對此,釋憲實務的見解為何?請看......

國內通說以為,如為確保地方自治之制度設計,憲法及法律均容許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享有一定範圍與程度之自主權限,德國、日本等國學界甚至將此種經由國家或邦授予地方自治團體使其得以合於當地任務需求並發揮因地制宜效果之權能稱為地方自治團體高權或地方自治團體統治高權,亦即所謂地方自治團體之「核心領域」或「核心成分」者,如:立法高權、執行高權、組織高權、人事高權、財政高權、計畫高權、國政參加權等即屬之。

立法高權(自治立法權)
  狹義的自治立法權專指地方議會或代表會之自治條例制定權,但廣義言之,應包括自治條例制定權與自治規則訂定權等自治規章的立法權能。以釋憲實務見解而言,前大法官劉鐵錚、賴英照於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即曾提及:關於縣交通事項,憲法明定應由縣立法並執行之(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憲法增修條文並賦予縣議會行使縣之立法權(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地方制度法除明定縣道及縣交通之管理屬縣自治事項外(第十九條第十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並就縣自治規章之訂定設有明文(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是有關縣交通安全秩序之維護,縣自得訂定自治規章為適當之規範。本件解釋指示相關機關應本於解釋意旨儘速修正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定(解釋理由書第三段),俾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依據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上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自得依法定程序訂定法規,就其自治事項作必要之補充及合理之規範。

  此外,國內的實務理解,通常亦將所謂的「政策規劃權」視為地方立法高權的延伸範疇。例如,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之聲請書就提及:按中央政府就法律所定地方自治事項,如事先頒布解釋令函等行政規則,「事先指揮」地方自治團體如何辦理自治事項,是不僅「不尊重」地方自治,也將剝奪地方自治團體之自主與獨立地位。而且中央政府之解釋令函等行政規則對於地方自治事項若鉅細靡遺均加以規範,則不僅剝奪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立法及法規解釋空間,而且也侵入自治事項之「妥(適)當性領域」,不啻進行「妥(適)當性監督」,其結果顯然逾越地方制度法所賦予「合法性監督」之界限。由此可知,依附於自治立法權的地方法規解釋權,也被當作「政策規劃權」看待;因此,筆者才會說「政策規劃權」亦可視為地方立法高權的延伸範疇。

執行高權(自治行政權或地方執行權)
  所謂執行高權就是指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委辦事項之權。例如前大法官孫森焱於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不同意見書,曾指出: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並明示「出版品之內容應由地方主管官署負責審查」,應可進而確認有關出版品的行政管制,有部分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法律賦予的自治事項)。

  再如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理由書,亦提及: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除已列舉事項外,憲法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旨在使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區域內之事務,具有得依其意思及責任實施自治之權。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事務之執行上,即可與中央分權,並與中央在一定事務之執行上成為相互合作之實體。從而,地方自治團體為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於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關係下,垂直分權,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組織高權(自治組織權)
  關於地方自治組織高權,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即指出,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法規並執行之權限,業經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在案。所謂自主組織權係謂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對該自治團體是否設置特定機關(或事業機構)或內部單位之相關職位、員額如何編成得視各該自治團體轄區、人口及其他情形,由該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及執行之權限(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地方制度法公布實施後,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及職位之設置程序,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照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之組織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始得辦理,此觀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甚明。違反此一程序設立之機關及所置人員,地方立法機關自得刪除其相關預算、審計機關得依法剔除、追繳其支出。惟職位之設置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對於是否設置或員額多寡並無裁量之餘地,而訂定相關規章尚須相當時日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先行設置並依法任命人員,係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之措施,於過渡期間內,尚非法所不許。至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自應有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方可進用,乃屬當然。

人事高權(自治人事權)
  至於人事高權的部分,釋憲實務見解倒不多見,在此另以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例,該項規定即指出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另同條第二項亦規定,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該等規定即屬地方自治團體之人事高權。

財政高權(自治財政權)
  地方的財政高權,應包括地方稅課之立法權與執行權,也應及於地方預(決)算的自我控制之權,更包括地方自治團體應有自行決定支出之權。

  例如,釋字第五五○號解釋第二段文字即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負擔,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惟法律於符合上開條件下,尚非不得為特別之規定,就此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屬此種特別規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該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又對於地方稅課權作為地方自治團體財政高權之一部,釋字第二七七號解釋就曾說明地方自治團體得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行使地方自治稅課之權;另釋字第三四六號解釋亦曾指出:有關納稅義務之事項,固宜於名為稅法之法律中規定之,惟憲法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而立法機關就某種稅捐是否課徵,認為宜授權主管機關裁量,因而以目的特定、內容具體及範圍明確之方式,所為之授權規定,亦非憲法所不許。也就是說,地方的單行性法律亦得作為地方稅課之立法依據。

計畫高權(自治計畫權)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的計畫高權,前大法官蘇俊雄於釋字第五三二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即明確提及:區域計畫法對於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的計畫高權(Planungshoheit),做有一定的權限分派決定,而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秩序的一部分;在此項立法決定合乎憲法與地方制度法對於地方自治之制度保障要求的前提下,相關計畫主體的行政機關,自負有遵守該等權限分派秩序的義務。根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之各種使用地的「編定」及其「變更」,應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權責事項;惟其所為決定,尚應循本法之相關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定之管制規則,並受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備」審查。如果綜合考察計畫法制以及地方制度法制的相關規定,吾人應該肯認上開「用地編定」之計畫管制措施及其變更,屬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自治事項」,而且各該地方主管機關在法律以及授權命令的容許範圍內,應享有一定的「計畫形成自由」,俾滿足地方自治團體的計畫需求。基於這樣的定性,各該自治監督機關當然僅能根據憲法、法律以及授權命令對之為適法性的監督,而且其依法律授權訂定的管制規則,也必須保留給地方主管機關一定的計畫形成餘地,不能以過度嚴格的要件限制「架空」其計畫高權。

國政參加權(國政參與權)
  國政參加權或國政參與權是指地方自治團體有權參加中央的立法決定或政策決定,例如釋字第五五○號解釋第三段文字指出: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如本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目及第二、三、五款關於保險費補助比例之規定,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再如,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中後段文字亦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台長: Macoto Chen
人氣(5,150)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藝文活動(書評、展覽、舞蹈、表演)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