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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6 12:34:41| 人氣5,4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訴外解釋--憲法專業名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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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外解釋--憲法專業名詞解析

  「訴外解釋」與「訴外裁判」的概念相仿,前者係源自於後者所產生的違憲審查之界限標準。惟實際上,「訴外解釋」是否就是違憲審查的界限之一,且「訴外解釋」是否具備拘束力等問題,可能都是非常難以回答的憲法問題。

  簡單的說,所謂「訴外裁判」原係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務,並應受不告不理原則拘束之法官,於審理案件中,在判決主文內除依法准駁原告所請求爭訟標的外,尚另行認定其他為原告所未爭訟者,即屬「訴外裁判」。

  也就是說,為防止司法機關侵犯人權或破壞憲法的基本價值秩序(如:權力分立與制衡),法院審判的基本理念係採「彈劾主義」,即法院只能被動受聲請而審判;亦即,沒有起訴即不得審判,「訴外裁判」則已屬法院主動的偵辦審判行為,業已違反此項基本理念的範疇!

  在此,回到違憲審查的界限而言,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憲法解釋之際,顯已逾越機關或人民之聲請釋憲範圍時,若對於未受聲請之事項仍予解釋者,即屬僭越違憲審查權所為的「訴外解釋」或「判決旁論」,自與「不告不理原則」的基本理念或是司法自我節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亦可稱為司法自我限縮)有所不合。

  有趣且嚴肅的違憲審查課題是,假定「訴外解釋」或「判決旁論」(甚或可稱「突襲性解釋」)是有問題的,或者說就是不好的釋憲作為,甚至應該就是「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憲法解釋。那麼已屬「訴外解釋」或「突襲性解釋」所為的憲法解釋,是否還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呢?亦即,各機關或人民若不遵守「訴外解釋」或「判決旁論」的部分,是否當然違憲、違法呢?例如:近年來爭議最激烈的釋字五三○號解釋、第五八二號解釋等兩號解釋!

備註--必須思考的問題:
  (一)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的「訴」之概念,可否套用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的限制上?(按民事訴訟法即規定,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若有違反的話,則無論其判斷之理由是否正當,均屬「訴外裁判」,自屬違法;對照於此,司法院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均係依機關或人民之「聲請」為之,可否於相關聲解案件內另作「聲請『外』之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的「訴外解釋」或「判決旁論」,可否被立法院或最高法院宣告為「違憲」而不遵守嗎?(另請參照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第一○七七頁,民國十八年一月一日上字第二七六五號判例要旨謂:「訴外裁判,當事人不受拘束。」;釋字第一三五號解釋的第二件不同意見書,則指出「……訴外裁判,亦非當然無效……」。)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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