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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5 18:53:00| 人氣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公報:媒體不滿法院「封殺令」/東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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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不滿法院「封殺令」/東方旭
2003-12-15

廣東省高級法院最近發文,禁止當地六位記者今後一年內採訪該省範圍內的法院案件庭審。此事在內地新聞界和法學界引起不滿和批評。

事情的起因是這六位記者所屬的六家報紙,在上個月分別報道了廣州市中院正在審理的一宗離婚析產糾紛抗訴案。此案經廣州中院審結後,廣東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由廣州中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廣東省高院對這六位記者發出的「封殺令」中稱,該案正在審理之中,有關事實和證據正在深入調查核實,上述記者「僅憑有限材料及旁聽庭審情」,就披露案件並加以評價,「法院未判,記者已先判,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對審判工作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當事記者出示有關文件稱,廣東高院此次「封殺令」是依據今年六月廣東高院十一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而發出的。這個文件稱:依法公開審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記者可以旁聽,但不得進行採訪報道;已經公開宣判的案件,可以採訪報道,但不得作出與法院裁判內容相反的評論。依照這個規定,所有案件在審理前和審理中都不得報道,審理後不得議論判決是否公正。這樣的規定,似乎無法理依據,也與中央反覆強調的司法透明及所有的權力都必須受到監督的要求相悖。

這裡必須明確一個觀念,即什麼是法律尊嚴,怎樣才是維護法律尊嚴。法律尊嚴首先意味著人人必須遵從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法律尊嚴最好的辦法,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因素的影響和干擾依法公正判案,當事人尊重法院的判決。而法院的審理是否可以報道,法院的判決是否可以評論,都不涉及法律尊嚴。這裡面,可能有兩個概念被誤解了:一是法律與法官不能完全等同,法律是神聖的,法官卻是可能出錯的。二是法律並不要求人人對判決口服心服,而只要求按照判決去執行。任何人都可以對判決表示不滿,但必須按判決辦事。如果說公民發表相關的批評意見都被禁止,這就與憲法的有關條文相衝突了。

去年香港藝人謝霆鋒駕車肇事「頂包案」,訴至法院超過半年,其間媒體大加報道,從來沒有哪位法官說「干擾了審判秩序」;開庭期間,媒體爭先恐後,天天發稿,也不見法官抱怨媒體的報道「造成惡劣影響」。判決之後,媒體對結果有的贊同,有的質疑,評論聲不絕於耳,法官也不曾就此對記者發出「封殺令」。眼下的陳裘大案尚末判決,但香港媒體對審理情照樣熱熱鬧鬧地炒個不停。在美國,不論是辛普森案、薇諾娜案還是積遜案,審理前、審理中、審理後,美國媒體都是狂轟爛炸般地報道,尤其是對辛普森案的判決結果彈多於讚,但社會都習以為常,法院也未曾因為自己的判決被批評而遷怒於記者。

在一個文明的社會裡,司法監督與輿論監督應是相輔相成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公正。任何一方如果靠「封殺」別人來保護自己的「尊嚴」,恐怕不是最好的辦法,也容易使自己的權力失去制約。早些時候,中國足協也出台過對相關記者的「採訪封殺令」,後來中國足壇腐敗案件與醜聞不斷,說明這種「封殺」,往往只會事與願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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