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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 14:50:14| 人氣72| 回應0 | 上一篇

98/4/29【 議事錄 】第7屆第3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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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同仁。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在上會期已完成審查並作成決議:這幾條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因為針對這方面還有許多委員均提出修正案,所以本席建議將本案直接送黨團,一起進行協商。

主席:一般來說,會排入委員會議程者均為院會交付審查的法案,雖然廖委員國棟、楊委員仁福在上會期也分別對本法提出修正案,且因未能達成共識,最後決議提報院會交黨團協商,不過,既然院會將本案交付本委員會進行審查,本會還是應該繼續進行相關審查程序,到處理時再決議是否交付協商。

原住民族委員會章主任委員因事請假,所以現在請原民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進發: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一、目前修法進度: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自901031日公布施行後,在政府各部門及民間廠商共同配合執行下,對於促進原住民就業,確具相當效益;為落實長期穩定之原住民就業保障,並健全原住民人力推介機制,行政院於97212日第3079次會議,審查通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規定26條,共修正14條、刪除1條;本法業於97115日,經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審議,審查結果:第12313182326條暨第2456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4581214條保留,送黨團協商,第11條維持現行條文,第24條修正通過。

二、本法待協商討論要點:

(一)為長期穩定保障原住民之工作權,修訂公部門(含一般及原住民族地區)保障進用原住民比率進用原則,以及修正條文施行緩衝期間之銜接。

(二)有關私部門進用原住民的比率問題,散見於各法規,例如政府採購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國際機場園區特別條例等,各法規對於進用比率的規定,未完全一致,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1%、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5%,以及國際機場園區特別條例3%(本法修正案,將私部門進用原住民的比率,由1%修正為0.66%,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為1%),私部門進用比率,應如何規定,才能合情合理。

(三)8條對於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的免稅問題。

(四)刪除第12條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及其相關緩衝期間之銜接。

三、本會意見:

大院今日審查孔文吉委員提案修正上開第4812條即為尚待黨團協商之重點,本會意見如下:

(一)現行本法第4條規定公部門進用原住民員額之保障,主要以五種特定人員之總額為限,行政院修正草案則以員工總額為基礎,如此計算,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請各單位初估,第45條若依行政院版修法通過,將有1,473個機關需再進用原住民共5,262人,因此,對原住民保障範圍較大,更為周延。

(二)對於第8條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的免稅問題,行政院修正草案,並未針對此問題做修法主張,而各位委員的修正案,不約而同主張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應予免稅的修正,可見影響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營運,亟需溝通協調,以尋求兼顧經濟發展與國民充分就業之平衡途徑,作為修法最大公約數的基礎,本會尊重大院及主管機關財政部之決定。

(三)有關第12條增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比例乙節,因現行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之規定,不僅在實務執行上衍生諸多爭議,且無助於原住民長期就業;配合本法增訂私部門應進用原住民規定,並提高公部門進用原住民之比率,已有助於促進原住民長期穩定就業,行政院修正草案刪除現行規定,惟其相關緩衝期之銜接部分,需考量原住民權益保障為宜。

四、結語:

對於本法修正, 大院委員於黨團協商中,對於不合理的規定及剝奪原住民權利的規定,應予審慎審查,並且建議刪除或做合理的修正,尋求兼顧經濟發展與國民充分就業之平衡途徑,作為修法最大公約數的基礎;期盼 大院鼎力支持,早日完成審議程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指教。謝謝!

台長:  原力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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