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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6 12:41:20| 人氣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江陳十點共識違反兩岸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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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率團訪問中國,與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在三月三十一日達成十點共識(以下簡稱「江陳十點共識」),而扁政府歷經多日苦思,於四月五日召開府院黨及黨團高層會議,得出七點共識結論,其中第三點正是「有關兩岸事務,涉及國家主權、政府公權力行使部分,任何政黨、團體、個人均無權代表台灣人民,取代政府公權力。兩岸交流,應遵守現行法律規定,未經允許或經授權,私與外國政府、對岸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相關單位應依法處理」。

一場島內的法律戰已呈現山雨欲來之勢,翻開最新修正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2/10/29修正,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江陳十點共識果真違法?兩岸關係條例有兩個部份的規定值得加以檢視。

首先,兩岸關係條例有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第五條之一第二項),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嚴重或再為相同、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七十九條之三第二項)。

因此,如果江陳十點共識僅是「口頭約定」,而未經形式上的「簽署」程序,則不應以法相繩;且因法律效果不限於「行政罰鍰」,尚有可能處以「刑罰」,理當從嚴解釋「簽署」的構成要件,而不及於「非書面的共識」!所以,如果扁政府欲以此對付江陳十點共識,嚇阻即將前仆後繼的兩岸非官方協議運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但是如此江陳十點共識就能免於受罰嗎?未必,兩岸關係條例另有規範「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九十條之二第一項)。

由此檢驗江陳十點共識的內容,雖然多數均未涉及「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而無觸法之虞,例如:第二點至第十點僅為大陸國台辦片面的政策宣示,尚未提升至雙方「具體的合作行為」,但江陳十點共識的第一點所謂的「兩岸客貨機節日化、常態化如何落實;大陸表示積極態度,國民黨會繼續派團協商,並積極促成台灣相關部門和民間團體來磋商」則似乎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

違法與否的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兩岸關係條例所非難的「合作行為」?單純表達合作「意願」的行為是否即已構成「合作行為」?如此嚴格定義是否過分限制政治性言論的自由?這和國民黨在威權時代以刑法對付台獨言論的行徑,豈不是五十步笑百步?!

或者,兩岸關係條例所非難的「合作行為」,是需有進一步「積極促成磋商」的具體「行動」,甚至有「成果」,才算是「合作行為」?但如此寬鬆解釋仍有不通之處,假定國民黨立委依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把江陳十點共識以院會質詢,甚至形諸法律案加以討論,居然會構成「積極促成磋商」的具體「行動」而觸法,立委行使最高位階的憲法權力,反而被下位階的法律處罰,真是法治錯亂!

更離譜的是,如果扁政府果真在國民黨的促成之下,順應江陳十點共識的民意趨向,與大陸磋商「兩岸客貨機節日化、常態化」的政策,竟然會導致先前的口頭承諾,因有「積極促成磋商」的具體「成果」而受罰,這...這...真是詭異到不行!而且扁政府如對相同模式的春節包機,選擇性的失憶,卻對江陳十點共識選擇性執法,只是坐實「濫用行政裁量權」的批評!

何況政府本有公權力決定江陳十點共識「是否」執行?「何時」執行?政黨表達兩岸交流合作的口頭意願,雖造成扁政府在設定談判議程上不小的壓力(迫使政府回應民意不正是民主政治的本質?),但似並不足以篡奪行政權掌握兩岸談判的主導權!以兩岸關係條例處罰江陳十點共識,除了「惡法亦法」的爛藉口外,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退一萬步來說,縱然扁政府以「依法行政」之名(如何自圓當初對真調會條例行使怪異的「抵抗權」?),而對國民黨處以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行政罰鍰,國民黨求仁得仁,何懼之有?區區數十萬元的行政裁罰,如何嚇阻政黨和民間團體競相登陸?難怪扁政府把腦筋動到刑法第一一三條的「私與外國訂約罪」,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當然比較嚇人,但這真的有合法性和正當性嗎?下回分曉。

【附件:江陳十點共識】
一、兩岸客貨機節日化、常態化如何落實;大陸表示積極態度,國民黨會繼續派團協商,並積極促成台灣相關部門和民間團體來磋商。
二、台灣農產品銷售的問題;大陸願意在通關、檢疫、物流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國民黨可以組農民團體進�步磋商。
三、兩岸農業合作,大陸歡迎台灣農民到大陸海南、福建、山東、黑龍江、陝西等地農業實驗區發展,大陸將提供實質的支持與幫助,保護台灣農民的正當權益。
四、大陸贊同兩岸應盡快簽署台商投資權益保障協議,歡迎兩岸的工商團體共同來推動。
五、台灣服務業、觀光業期待大陸開放大陸�眾赴台觀光旅遊,�辦願意為大陸�眾赴台旅遊做準備。
六、金融保險運輸醫療等行業,大陸將研議進�步開放市場。有關兩岸信�產業標準研究要如何制訂,大陸歡迎台灣的科技人才一起來參與。
七、兩岸的新聞交流,國�辦願意推動兩岸新聞媒體互派常駐。
八、大陸對台輸出漁工勞務問題,大陸表示,兩岸民間的漁業組織就大陸漁工的保險健康等問題,進行磋商安排,大陸願意盡快恢復輸出漁工。
九、推動兩岸民間交流從縣、市鄉鎮之間對等交流做起。以促進雙方人民的了解,有利於兩岸和諧相處。
十、大陸願意推動台灣學生與大陸學生相同的收費標準,並且要研究台灣大學生的獎學�辦法。

台長: Danny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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