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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修憲權之規定與界限

根據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的憲法第一七四條規定:「憲法之修改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新聞台: 司法解釋報報 | 台長: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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