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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5-23 12:19:51| 人氣6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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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把序言貼上來,或許你們就可以明白我們在做些什麼事情,而不是同我高中英文老師一樣:你去學算命喔? ...


羅爾斯差異原則
的推導與證立問題


第一章
羅爾斯的分配正義原則

緒言
在這篇論文當中,我打算處理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分配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的推導(derivation)與證立(justification)問題。問題的關懷主要將聚焦於羅爾斯對於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的論證過程,即,羅爾斯正義兩原則(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當中,第二原則裡頭的(a)原則:

社會上與經濟上的不平等將以下列方式來安排,使得:(a)這樣的安排對於最不利地位者而言,是最有利的,(b)如此的安排乃是以職位與工作對所有人開放為前提。
第二正義原則

這篇論文的主體將分為三個主要的部分。第一個部份安排在第二個章節,說明羅爾斯用來決定分配正義原則的初始狀態—原初境況(the original position)及其相關設定,我打算檢查這些設定是否為一符合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理念的立約環境,並且接續討論從原初境況中所推導出來的道德原則的約束力問題。第二個部分則安排在第三個章節,主要處理的是從立約環境到分配正義原則之間的論證,焦點將集中在最小值的極大化規則(maximin rule)(或稱小中取大規則)以及差異原則的合理性問題,我打算檢查這樣的推論是否符合理性抉擇的要求。第三個部分則分配在第四個章節,在這個章節當中,我嘗試處理在本篇論文所提到關於羅爾斯理論之差異原則的推導與證立問題。
我接受下述對於道德證立的說法,這種說法將道德證立區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序的證立:可稱之為適用證立。當我們對某一個人或某一團體的行為,或者整個的社會制度作道德判斷的時候,我們必須依據某一道德原則;而第一序的道德證立所要做的便是檢查我們所做的道德判斷,是否確實為這個道德原則所支持,換言之,這個道德原則是否能夠妥切地適用於特定的行為或制度。第二序的證立:可稱之為原則證立。我們不難發現,支持第一序證立的道德原則本身也需要被證立。第三序的證立:可稱之為理論證立。藉由上述的分析,我們也將發現支持這個道德原則背後的整個理論系統,同樣地需要被證立。
本文所處理的證立問題將只是在第二序的道德證立上。也就是說,羅爾斯分配正義原則的完整證立並沒有辦法只是從這篇論文的兩個主要部分來解決。相關於道德原則的第三序證立,換句話說,推導道德原則背後的整個理論系統的證立,並不在本文的處理範圍之內。我將假定羅爾斯理論的第三序證立是成功的,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檢查其第二序的原則證立是否合理。同樣地,在這篇論文當中,我將接受羅爾斯的證立觀點,即,證立不但顯示了命題之間的邏輯關係,同時也要求我們對於初始命題的認可,而且,由命題之間所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廣泛為人所接受的。
關於論文主體的配置,大體上將優先說明羅爾斯的想法與論證,主要分佈在第二章當中的第一、二節(關於原初境況)與第三章的第一節(關於差異原則),緊接著提出其他哲學家對於羅爾斯論證的批評,主要分佈在第二章當中的第三、四節,與第三章的第二節到第五節。第二章對於各家批評的個人看法,主要安排在第五節與第四章的第一節,而第三章對於各家批評的想法,由於篇幅的關係,則放在第四章做總結。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所謂的「假設契約論」,其契約理論的初始狀態(initial situation)(也就是原初境況)強調了「純粹程序正義」的公平理念。因此,在本章的後兩節當中,我將對於這兩個主要的概念以及相關的概念做一番簡單的說明。


台長: 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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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3-10-28 17: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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