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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8 03:09:25| 人氣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論文發表2] 參、我國傳播政策的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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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我國傳播政策的鬆綁

  傳播產業解禁的浪潮是一個全球化的進程,在過去,各國為了保護產業的穩定性,避免相類似產業橫跨經營,俾以立法保護原先產業的生存,但是這種保護政策,卻未能在傳播科技的發展下,長居久安。事實上,因應傳播科技走向一個資訊化服務的世代,強調視覺影音的網際網路環境都必須整合不同科技層次的技術,而分割化的產業模式卻讓「all-in-one」的願景顯得窒礙難行。謝穎青、劉志祥(1999)就點出為什麼各國的電訊產業時至今日都在喊跨業經營的原因。他們發現對有線電視業者來說,市場已趨於飽和,無法再持續擴展市場大小,獲利無法增加,於是只是轉向類似的電話業務投資,以繼續維持生存;對電信事業來說,語音已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寬頻技術的成功也代表影像傳輸變為可能,因此電信事業也必須增加影像服務來獲得利潤,而傳輸影像所須依賴的便是已鋪設完成的線纜業務,讓電信業者更希望能與有線電視結合而延展企業經營領域;而過去為了普及民眾服務,政府必須將電信或有線電視產業採取壟斷政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卻也形成了一個獨佔市場,讓利益集中給特定集團享有,形成市場的不公,因而促進了開放的時機。

  綜上所述,有線電視系統與電信事業兩大產業受到科技的整合而加快了二者合作的速度,而互跨經營便是最直接且最有效率的競合方式。台灣在近年逐步開放經營限制的過程也是依循國際的方式,配合技術的進步與市場競爭開放的要求,也開始對投資對象的限制有了轉變。

  台灣雖然接受國際間電信自由化的浪潮,開始對電訊傳播產業有適度的開放,但是自國民政府遷台後,電信事業一直都是交由國家經營的獨佔市場,因此整個電信事業是操縱在電信局(中華電信前身)手上,因此首波對傳播產業的開放,便改以有線電視的管制鬆綁為其起始點。我國有線電視早期因無法可管,因此形成系統業者各自為政的紊亂狀態,因此在有線電視法幾經修正之後,於1993年才公佈完整的法案。本研究接下來討論的部分則集中於媒體所有權的集中化解禁之討論。

  何吉森(1999)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的立法根源除了是先前的有線電視法外,有很大部分是參酌美國1996年電訊法的概念,因此跨業經營的管制也成為新法的參考依據。他認為在同一媒體市場的跨業,在舊法中有明定「一區五家」的限制,但是卻造成市場機制無法發揮影響有線電視之發展,故在新法中將轉而以比例制來限制系統業者在市場上的佔有比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新聞局,2001);在不同媒體市場的跨業部分,在舊法中有對無線廣播電視與報紙對於有線電視經營的限制,則是在新法中完全刪掉,僅留下外人投資比例的限制不得高於20%(有線廣泛電視法第19條,新聞局,2001)之規定,也就是說跨業經營已完全開放,甚至於外國投資者也可以涉入有線電視產業經營。有線電視系統經營的開放鬆綁後,也宣告我國電訊產業已經將各產業間的經營隔閡解除。在此的同一時間,電信法也修正通過立法,相對於有線廣播電視法對經營的開放,電信法也僅對外人投資比例仍有限制,由於電信事業已開放民營,對於舊法中國營機構跨業經營的限制也一併刪除。

  台灣在今年加入WTO之後,也受到來自歐美國家對於電信事業自由化的要求,於國際間給予台灣壓力,要求在外人投資比例上應予大幅開放。因此,在今年(2002年)6月,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了電信法的修正案,其中關於電信產業經營最具重要性的影響便是再度提高了外人投資的上限。按舊有的電信法規定,外人直接持有台灣電信事業股票比例不得超過20%,相較於亞太地區的日、星、澳、紐等國完全的開放外資持股,台灣過低的持股比例已長期受到國際間的壓力(林瑞陽,2002;陳鳳英、何伯陽,2002)。在新法中,則依照國際間要求與參照韓國與中國大陸的情況,將外資直接持股比例上調至49%,並且對於董監事的國籍背景則不再限制半數以上為本國籍的要求(劉其昌,2002),這一波的外人投資的開放,將使得電信產業將加速面臨外資化的命運,集團間的競合也將因外資的大舉進入而變得更加激烈。

  電信法的大幅鬆綁雖是為了加速國內電信產業的迅速發展,但實則是國內外集團共謀下的結果。前述過高的資金進入障礙,其實對國內企業體來說,都必須耗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加以投入經營,而台灣的銀行在融資上借貸利率高,即便由多家企業與銀行共同融資,也難以順利經營動輒數億元的電信產業,因此,外資的誘因便成為國內企業與國際集團聯手付予政府部門在加速資金比例限制上開放的壓力。

  從廣播電視相關法案到電信事業的鬆綁,我國的立法精神其實是承襲自美國1996年電訊法的概念,也就是朝跨業經營開放的方向前進,希望能夠對國內電訊產業有整合發展的幫助。不過張慧君等人(2001)卻持相反意見,他們認為廣播電視與電信事業其實各受不同法律管制,雖然表面上朝跨業的開放,但是實則仍受各法在互跨時的被部分限制,例如要經營跨業事業,就必須同時取得電視廣告和電信服務的執照,這本身就是一個進入障礙,最後只有集團才能夠申請成功;又互跨經營不是直接進入經營即可,電信業者不能經營有線電視,只能做視訊節目的提供者 ,且跨區的電信業者也必須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申請各區執照,成本累計將會非常的大,有線電視則因跨足電信事業發展Cable Modem,要迎接來自中華電信ADSL的競爭壓力,又要來自同行跨業的壓力,使得經營的態勢並未如預期的理想(張慧君、梁淑芸、許績偉,2001;張慧君,2002)。

  電信相關法案雖然開放經營的限制,但是真正涉入經營的企業卻是相當的少,龐大的資本壓力使得中小型的企業根本無法同等進入經營,形式法律上與實質上的進入障礙,且又開放跨業與資金的限制,等同於對集團招手,讓集團更可以趁勢而入,讓電信事業集中於集團所有,並且擴展至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經營,市場上也逐漸剩下集團之間的競爭的寡佔經營情況。簡佩如(2002)即發現在未來4C 產業整合之下,為避免跨業經營導致的市場過度集中擴張下,政府仍應對於整合後的市場要有一定程度的規範,以維繫市場上的自由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障。雖然電信事業在政府解禁後行成集團間的角力戰,但是集團競爭所帶來的衝擊,更是我們應該注意的。下文將闡述兩集團在跨業經營上的過程,並試圖發現其對電訊產業所帶來之衝擊。

台長: RON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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