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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能輕率的改變法律位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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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3.10 

中時社論

為了中正紀念堂更名所引發政府依法行政之爭議,行政院另闢蹊徑,準備廢止原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另訂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以避開不修法或修法可能引發的爭議;組織規程屬行政命令,報行政院通過後即可實施。換言之,不論是廢止原組織條例案可能不為立法院通過、組織規程送立法院可能從備查案改為審查案,立法院爭議再大,改名之議都可先行落實。

執政當局既將中正紀念堂之更名視之為「正名」,卻竟然捨棄法定的修法途徑,以取巧的方式,企圖以行政命令變更中正紀念堂的法律位階。這個遊走法律邊緣的構想,視法律於無物,甚至視憲法於無物,名不正而言不順,民進黨政府的做法,不折不扣是所謂「正名運動」的反諷。

中正紀念堂設置的法源依據,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是以法律規範的國家組織,其名稱、組織、員額等,獲法律授權成立,非依法定程序修、廢,即始終擁有法定地位。此外,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因此,行政機關不得任意以命令變更法律,若有牴觸,即屬無效的命令。

從法律程序而言,在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原組織條例未廢止前,行政機關依法不能以行政命令變更法律,所謂的《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根本是不合法而無效的行政命令。除非教育部準備另設新館。

我們曾多次提出呼籲,政府不是一黨一派之政府,而是全民的政府,所有的施政應以多數民意為依歸,施政符合多數民意的最基本表徵,就是重大施政、法律、預算需經國會同意,這也是依法行政最根本的精神。

很遺憾,民進黨政府執政以來,重大施政始終缺乏對依法行政、多數民意的基本尊重。執政伊始的核四停建案是最鮮明的案例,行政院無視上述施政與預算早經國會通過,說停就停;更遺憾的是,即使經過此一重大爭議之衝擊,民進黨卻未學到教訓,每遇選舉,就故技重施,以取悅特定選民。

二○○四年的飛彈公投綁總統大選,不必提了,為了公投法到底允不允許公投綁大選,舉國爭議,政府硬幹到底;結果公投未過,飛彈卻照樣要買,由法律規範的公投,就這麼成了民進黨的大選造勢工具。

今年底、明年初又有立委與總統大選,民進黨政府急乎乎地再來一次公投綁大選,這一次要用黨產公投綁立委選舉,早在去年公投審議委員會未及審議前,即由中選會「同意」這個黨產公投,即使後來公投審議委員會並未通過這個黨產公投,行政院同樣決定硬幹到底,無視公投提案是否通過,得經過法定機關公投委員會、而非中選會的議決。

「中」字機關的更名,同樣成為民進黨政府選舉年的操作工具,在中正紀念堂改名案之前,中華郵政硬生生更名為台灣郵政,完全無視中華郵政同樣的依法律位階設立的公司,相關修法案迄未提出,招牌就這麼拆除了,甚至國家發行的郵票上,「中華民國」就這麼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台灣」。

不要忘記:台灣是我們的國家,她的名字叫「中華民國」,我們的國號並未變更,照陳水扁總統或民進黨政府的說法,至少迄無修憲變更國號的打算,民進黨政府執著於「中華」與「台灣」的統獨圖騰,卻將憲政與法制踩在腳底下。

坦白講,民進黨政府不是不能推動其政黨理想,但政黨一切的理想必須依法行之,不是執政即可無視其他民眾感受,一意孤行,上述施政舉措未能得到國會過半數同意,就代表多數民意無法接受,民進黨政府強行為之,就是製造衝突和社會的對立,與民主背道而馳。

行政院責成教育部,以另定組織規程的方式,完成中正紀念堂的更名,民進黨政府真的愚蠢的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比「蔣中正紀念堂」降一階,就能取悅到特定選民嗎?難道民進黨政府認為「民主」的位階理該比「蔣中正」低嗎?民進黨政府為什麼不用點心想想,號稱「台灣民主紀念館」,卻無法在朝野理性溝通下順利通過,甚至引發漫天違法違憲爭議,豈非是對「民主」的最大反諷!

台長: 反毒,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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