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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13:55:12| 人氣1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拒絕女編輯提前請產假安胎 新北市開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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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接獲某文教業女性編輯申訴,申訴人懷孕37周時有出血早產現象,持醫生證明提前向公司申請全薪產假以便安胎,雇主以「產假需生產以後請」為由拒絕准假,當日下午即駁回,雖然公司准許以半薪病假或無薪補休等方式請安胎,不過駁回全薪產假卻是事實;就歧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因此認為,該公司對於提前申請產假員工有不利對待事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決議裁罰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該案例若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相關解釋,受僱者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並可於產前4週即開始請產假,違者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因此若有員工懷孕情事,經營業者應考量員工妊娠及安胎需求,主動給予調整工作內容,以善盡母性保護的雇主責任。若在職員工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表現不佳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予員工合理改善期間,若員工仍無法有效改善,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千萬別以為只要員工表現不佳就可恣意解僱,或是不利對待提前申請產假員工,以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而被裁處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事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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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拒絕女編輯提前請產假安胎 新北市開罰3萬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接獲某文教業女性編輯申訴,申訴人懷孕37周時有出血早產現象,持醫生證明提前向公司申請產假以便安胎,詎料雇主以「產假需生產以後請」為由拒絕准假,還要求申訴人於分娩日前,應以特休、補休或病假方式申請安胎,甚至要求簽下離職申請書。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公司有不利對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請求產假,雇主不得拒絕;且產假係法律明定的勞工權益,用意在促進性別工作平等,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相關解釋,受僱者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並可於產前4週即開始請產假,違者最高處45萬元罰鍰。


由於女編輯先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與就歧申訴,該公司單位主管表示,因該名編輯於今年6月18日與公司協商將在產假後離職,基於距離預產期有一段時間,且補休、特休假尚未休完,經與該編輯充分溝通後,才駁回其產假申請。


不過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申訴人於6月20日申請全薪產假,當日下午即遭駁回,雖然公司准許以半薪病假或無薪補休等方式請安胎,也提供其他員工申請產假及病假、補休假申請安胎之證明等,不過駁回全薪產假卻是事實;而且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公司也確實主張,「依公司規定產假須生產之日請才准假」,就歧會認為,該公司對於提前申請產假員工有不利對待事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議裁罰新臺幣3萬元。


此外就歧會也對另一某旅館業者於員工守則規定,「女性員工自懷孕日起6個月內需自動離職,不得要求轉換工作職務」,就歧會認為嚴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遭重罰10萬元。


勞工局表示,女性勞工請產假,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電話02-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如認定違法事由成立,最高可裁罰10萬元,雇主不可不慎。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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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時未告知懷孕資遣員工罰10萬

有名勞女性工擔任業務一職,到職後發現懷孕,有意向公司申請轉調內勤,公司表示無內勤職缺後,認為該員工無心於業務一職,以其工作無熱忱、上班時間瀏覽社群及其他與公司業務無關之網站及業績未達等事由,於該名勞工僅到職15日,即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予以資遣。

勞工局經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議,認為民眾求職面試時,如果已經懷孕,並不需要特別告知面試官已經懷孕,認定事業單位解僱涉及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開罰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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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懷孕解僱罰款1至10萬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然一般事業單位為了評估員工是否有能力勝任,在勞僱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平等、誠信的原則之下,仍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一知名連鎖糖果分店尚未知悉該新進員工懷孕情事前,即已進行2次試用期考核,卻於知悉該員工懷孕後,利用第3次試用期考核即以「試用期間不適任」加以解僱,因此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裁定雇主解僱涉及性別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處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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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及性騷擾成為雇主管理地雷

臺北市政府第40次性別工作平等會,共評議9件申訴案件,其中審定性別歧視成立計有3件,分別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第11條懷孕歧視,各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其中有一私立托兒所以勞工未據實告知懷孕情事為由逕行解聘,性別工作平等會認文員工並無告知雇主自身懷孕訊息的義務與法律責任,當然,也不應由於未告知雇主自身懷孕的消息而遭受任何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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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解雇法院判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一余女士100年3月24日因懷孕值班打瞌睡等理由遭到資方解僱,板橋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余女士提起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決勝訴,並要求飯店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為止。

 余女士遭到資方解僱,隨後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惟雙方認知差距過大,調解不成立。隨後余女士於100年4月15日向本局提起就業歧視申訴,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委員認為難以認定雇主係因知悉余女士懷孕而將其解僱,故懷孕歧視不成立。

開店商家雇主解僱懷孕婦女不一定就構成就業歧視,例如,雇主因業務緊縮、部門結束等理由進行大量資遣;或者勞工懷孕期間,因在從事職務時犯了重大不可彌補的過失,導致雇主相當的損失而為之懲處等,屬法定終止契約事由,非直接因懷孕而產生解僱的不利對待,但開店商家雇主依法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須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或是經證實有懷孕歧視,或含有混合懷孕歧視的動機,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到5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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