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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3 14:48:21| 人氣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網路團購行銷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違反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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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藉由網路購物平台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並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已違反醫療法,如受託商家或醫療機構刊登該等不當廣告,已分別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84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5-25萬元罰鍰。

自101年1月1日起如查有違規具體事證將依法逕處,另對於未具醫事人員資格卻於醫美診所從事醫療行為者,均依密醫處理案件即時無預警稽查,並將事證移送地檢署偵辦。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醫療法第61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醫療法第84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
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醫療法第104條
違反第八十四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團購吸金,密醫充斥 北市衛生局嚴格為醫美消費者權益把關!

針對媒體報導「團購吸金,密醫充斥」乙案,臺北市衛生局聲明:「醫療機構藉由網路購物平台以『網路團購方式』行銷並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84條規定,並已於100年12月2日、15日及101年1月13日分別函知本市186家醫療院所及14家網路團購公司,要求託刊商家及網路團購平台應立即下架不當醫療廣告,自101年1月1日起如查有違規具體事證將依法逕處。」另對於未具醫事人員資格卻於醫美診所從事醫療行為者,均依密醫處理案件即時無預警稽查,並將事證移送地檢署偵辦。

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1月25日針對「團購網站之醫療廣告」已明確規定略以:「…依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及同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以團購網名義公開販售療程及諮詢券等團購優惠訊息,…團購即應有較一般價格便宜之優惠或特惠等涵義,應已違反前開公告…至團購網刊登診所機構名稱、診療項目、醫美課程及療程金額等,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爰如受託商家或醫療機構刊登該等不當廣告,已分別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84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5-25萬元罰鍰。

另有關媒體報導「凱○醫美診所」及「激○診所」疑涉有非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部份,臺北市衛生局前經民眾檢舉已多次至現場查察,惟未發現非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具體事證。然日前再次接獲民眾提供側錄光碟片疑似該場所有密醫執行醫療行為,為確保民眾安全及考量行政機關稽查權限與舉證不易,已併將民眾所提供光碟及本局調查相關資料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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