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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8 19:30:11| 人氣2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騎樓人行道不能擺攤停車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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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為騎樓人行道就不是屬於誰的應屬共同擁有就好像是花錢買房子的公共空間所以就算騎樓人行道是花錢買的店家宣稱所有的,一樣是不得擺攤所以不管是店家點頭讓你免費使用或是你花錢租用的,只要是騎樓人行道就不能擺攤,警方可依違反道路交條例規定開罰的

也有人提出道路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的規定違反憲法,要求解釋,結果大法官做出合憲解釋騎樓是私有地不能停車及擺攤」564號解釋: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的行使,然其目的在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而且此限制對土地的利用算輕微,沒有超過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並沒有違背。」

依法雖規定騎樓人行道不能佔據使用,然社會實際運作上規定是規定,一般一樓騎樓的店家還是有優先使用騎樓的認知,只要沒有人去檢舉,警方也不來開罰單或驅趕,還是很多人願意花錢租用騎樓人行道擺攤做生意

 

攤商開店做生意業者,若違規佔用公共空間騎樓、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其攤架得沒入;另業者非法佔用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款,若勸阻不聽還可連續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 修正】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 條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    除。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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