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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16:38:19| 人氣1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護兒童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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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緊急保護期間屆滿仍未判決確定,主管機關即面臨是否要將受虐兒童 交回施暴的父母之抉擇。因此,將來兒福法修正時有必要予以補救, 如修改成可緊急安置保護至改定監護人等訴訟判決確定時。在法律未 修改前,如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受虐兒童的立場予以繼續安置,並不會 構成妨害家庭罪責。
安置期間之監護及探視依兒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或安置機構於安置期間 有監護權:「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安置之機構在保 護安置兒童之範圍內,代行原親權人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主管 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之安置機構,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者,應選任 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向法院陳報。」第四項規定:「前項負 責執行監護事務之人,應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並應按個案進 展作成報告備查。」受虐兒童遭安置後,檢警可否訊問?媒體可否訪談?依兒童法第 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為:「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之目的,不得 使兒童接受訪談、偵訊或身體檢查。」亦即訪問、偵訊之進行,均須 基於保護兒童之目的,媒體不得為了搶新聞及收視率而訪談受虐兒 童。至於家長、親友得否探視被安置之兒童?依第六項之規定,可探 視,但須遵守主管機關所指示之時間、地點、方式來探視。「安置期 間,兒童之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 間、地點、方式探視兒童。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緊急安置之停止依兒福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安置之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 或原監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使兒童返回其家庭。」按 向您推薦:退化性膝關節  板橋整體造型  大安區火鍋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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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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