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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16:39:40| 人氣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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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婦女人身安全與法律安置的目的,是為保護兒童免於舅遇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如危 險已不存在,安置之原因即屬消滅,而安置是依法院裁定進行,故此 時即應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安置,以使兒童回歸其家庭。
少年福利法規定少年福利法制定公布於民國七十八年,而兒童福利法係於民國八 十二年修正公布,後者經過關心兒童福利之學界、實務界、法律界組 成兒童福利法修改聯盟(此聯盟後來成立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 基金會),在多次研討辯論後才提出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故條文 周密進步。而少福法主要由政府部門草擬,在二讀時才加入婦女救援 基金會建議之少部分條文,與兒福法比較,條文少且不周詳。
安置要件少福法之安置要件比兒福法寬鬆,因此主管機關有較高裁量權來 進行少年之安置保護,以免因認定不易,漏失應保護個案。少福法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左列各款情形之虞者,當地主管機關對少年予以適當之保謹與安置:
一、虐待二、惡意遺棄三、押賣四、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五、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上開要件包括認定有各款情形之一存在,或雖無法認定有無各款 情形存在,但有事實足認有可能存在者,主管機關都可予以安置保 向您推薦:永和鐵板燒  快速捲門  退化性膝關節  

保護兒童之目的
身體虐待
緊急保護安置
全民守法
財產權
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
妻冠夫姓
人民對法律的重視

台長: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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