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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1 18:45:37| 人氣2,0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互助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差異比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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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差異比較(上)

 

保險制度運作的核心精神,在於群體風險的分擔。也因此,保險本身即是一種具有社會性與慈善特性的經濟制度。但隨著保險逐漸朝向精緻化發展,逐漸演繹出互助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不同形式。

互助保險的運作方式是由一群人在自願基礎上進行,因此其本身可說是具有操作成本低廉、形式靈活多樣,以互助互濟、分散風險為目的的民間保險機制。因此,它具有與社會保險相似的的公益性特色,與商業保險相近的操作性,但是進一步分析它的內容,卻與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存在差異。

互助保險與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承辦主體不同:

社會保險的承辦主體多是政府行政機構,少數是由政府所委託的民間機構辦理(即公辦民營模式),其建立與實施是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或特定族群的生存安全,以維護社會安定發展。在台灣,農民保險、勞工保險、全民健保等,就是社會保險的例子。

至於商業保險,其承辦者多是民間企業法人,並以營利為目的,本質上是一種講求經濟利益的商業模式。不過,其中還是有一些例外,例如台灣保險法明訂,商業保險公司需以股份有限公司為組織模式,但在政府特許情況下,也可有所例外。例如,過去台灣中央信託局,本身屬於公法人,亦曾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互助保險的由於它本質上是以群體利益為目的,追求群體效益的分攤風險行為,所以營運主體多數是以服務該群體為目的所成立的社團法人(例如協會組織、合作社)。雖然如此,有些互助保險組織為求專業化管理,也有將自己業務委託商業保險公司、專門顧問機構經營的情況。

 

台長: 被商業保險拒保族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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