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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08:59:27| 人氣4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互助保險特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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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險特徵(上)

 

在互助保險發達國家或地區(例如日本、美國、西歐),民眾對於互助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差異是相對熟悉的。然而,在台灣由於幾乎沒有互助保險機構或商品推出,以致於民眾對於保險認知,都以商業保險為主。以下,列出互助保險幾項特徵,作為民眾判別互助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判別依據。

 

1.群體性

與商業保險不同的,商業保險是以個體進行投保(即使有團保的情況,但團保中的團體仍視為單一複數個體)。互助保險不是個人行為,而是群體行為,即整個運作是以群體為基礎,而該群體的發起擴展都是彙集眾人的共同意願及共同需要,而保險商品的設計及運作,都需要符合多數參保者的共同願望。由於團體形成係取決於眾人意志,個人參保是又完全自願,不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迫。此與社會保險雖然亦以團體為基礎,但其投保往往非以自由投保,係採強迫或半強迫方式不同。

 

2.互濟性

所謂互濟性,是指參與互助保險團體群眾,當群體內群眾發生風險時,未發生風險會員必需繳交費用,幫助出險會員,此即「互濟」、「共濟」或「互助」。簡單地說,互助保險組織是群眾自發性辦理的自籌資金的互濟資金體系。這種互助既不同於國家法規的強制的社會保險不同,也不同於主觀上的自己保險(Self-insurance)或專屬保險(Captive insurance)。社會保險雖然具有廣義上「互助」特性,但社會保險除了參與者資金外,還有第三方資金來源,包括政府及企業。至於自己保險、專屬保險,資金多來自於自己,無團體成員共同分攤的特性。

互助保險為了避免單一或少數會員發生風險造成其他會員負擔過重,對於理賠往往設有理賠上限,或利用統計上「大數法則」原理(注意!此處大數法則與商業保險裡生命表所提並不相同),讓風險發生機率均勻化,影響互助保險團體的維持。

    撰文:喬美研究發展處處長邱仕敏

台長: 被商業保險拒保族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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