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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6 14:13:15| 人氣1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法將修 不養父母親 不得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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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程鎮/自由10.6.2008摘要〕

現代社會時而出現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才冒出來爭遺產,引發倫常爭議。對此,法務部在民法增設「掃地出門條款」,最近獲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通過,未來立法後,不孝子女,將無法繼承遺產

對此,學界和律師界幾乎都支持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學博士許惠峰表示,民法雖在第1084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順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質,上述草案可將傳統孝道,落實在社會生活中;德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呂偉誠認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來執行要件應力求周延,以減少訴訟糾紛。

台北市九十年間發生一起遺產糾紛,一名蘇女士四十年前被收養,養母認為她數十年來對娘家不聞不問,未盡子女奉養責任,因此養母在養父過世後,主張養女蘇女士沒有繼承權。未來草案若順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決未盡孝道子女無繼承權。

法務部提醒,若要證明有繼承人不扶養雙親的情形,其他有權繼承遺產者,須提出遺囑、書面、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父母確實不願提供遺產,然後由法院做實質審查。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號判例,曾提及不扶養父母,無法繼承遺產,但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規定,對不孝子孫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遠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條條文將侮辱、虐待、殺害、詐欺父母及被繼承人,或偽造、隱匿遺囑等情形時,父母或被繼承人有權取消遺產繼承權,但對於未盡孝道、置父母生計於不顧的子孫,則未明文規定可將他們「掃地出門」,顯見立法不周延。此外,目前條文連侮辱父母,都可做為取消遺產的事由,但比侮衊雙親更嚴重百倍的棄養父母,卻未能列入繼承權喪失事由,此部分不符比例原則。此外,若有嚴重故意傷害父母等情節,遭法院判決確定,也構成無繼承權的要件。

新修正案,堪稱民法施行近八十年來重大變革,草案文字經過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東雄主持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委員會,規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對傳統孝道和社會風氣將有正面影響,預計最快年底將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台長: 果凍讀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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