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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6 11:34:58| 人氣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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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打算在BB出生後,才在德國舉行全套婚禮的(公證-教堂-party),但在和戶政事務所確認得知:如果沒有結婚,我夫便不能在BB的出生紙上留名,除非將來和他結婚後用收養的.而因為收養手續更麻煩,所以將來麻煩不如現在麻煩,況且我夫本來就是親父.
於是,雖然我夫覺得台灣的法律對未婚生子實在有點歧視,我們也鼻子摸摸補票去了…
其實異國婚姻的結婚登記並沒有我想的那麼複雜耶.

去了法院公證處詢問,基本上我們若要在台灣登記結婚有兩種流程:

1. 若在法院公證結婚:
除了兩個證人及各自的相關文件,外籍配偶還要準備經我國當地外交機構及外交部覆檢的單身證明,以我夫為例-他家人幫他申請取得單身證明,由台灣在德國的辦事處認證,寄回後,我自己跑了一趟外交部,兩天後就拿到外交部的覆檢了.若單身證明非英文,則必須翻成中文或英文,並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費用500大洋,翻譯可請翻譯社代勞,但我既然整天閒閒,就自己來,這樣省下了至少1000大洋,不過要簽切結,表示你不是亂翻一通,哈~)

在法院公證結婚的好處是,結婚證書中英版本都有,將來在台灣或外國需要,都不必再翻譯&認證.so只要拿著中文版結婚證書就可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

2. 若以公開儀式結婚(即辦桌請客):
準備結婚證書,外籍配偶單身證明(流程同上,但最好翻成中文,對我們的辦事員較方便…)及其他相關證件,就可去登記了.完成後別忘了要申請中英文戶口謄本各若干分,以利將來辦出生啊,簽證之類需要….很划算,一分才20大洋而已….

我們是在10月10日結婚和訂婚一起辦的,所以用了第2個流程.
對了,如果你的另一半沒有中文名,去登記前還要幫他想一個中文名.
基於對等原則,在台灣,我夫從我姓,到了德國我跟他姓,名則是直接音譯,因為若取了其他名字,沒有人用,也沒什麼意義.

所以我現在是有夫之婦了,而且將來我兒子還跟我同姓呢~



台長: 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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