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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5 16:24:30| 人氣2,66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外銷業務未能收回貨款屬 呆帳損失或 外銷損失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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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未能收回貨款屬 呆帳損失 外銷損失  之要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為外銷損失,為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所明定。若外銷貨物之貨款未能收回,性質上屬呆帳損失,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300餘萬元,其主張因未能收到該筆款項而列報損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往來文件及出口報單等資料,經該局依其性質轉列為呆帳損失,惟因該公司未寄發存證信函,亦未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雖指稱該債權確已逾2年尚未收回,因未有實際催收之證明文件,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程序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未取得上揭證明文件,即便債權已逾二年未收取仍不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依前揭規定取得催收之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聯絡人:信義分局范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

發布單位:信義分局  100.7.13

 

營業人銷售勞務,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如銷售之勞務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範圍者,即非零稅率適用對象,不得逕行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勞務,係指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所指「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率為零,規範目的在獎勵勞務輸出以賺取外匯,如支付對價而直接受領勞務內容(或勞務所創造經濟價值)之人為國外業者,該等勞務內容所創造經濟價值在提供國外其他業者與本國人締約之機會,且國外業者支付予提供勞務者之約定對價,係依本國業者支付給該國外業者金額之比例來計算,則最終支付勞務價格仍為本國業者,該勞務之使用地為「在國內」。


該局舉例,國內營業人甲與國外A公司締約,由國內旅行社或旅客經由向甲租設之A公司網路訂位系統設備(國內),連結A公司提供之網路訂位系統(國外),國內旅行社或旅客逕行輸入相關資料向航空公司購買機票,而A公司應給付甲之佣金計費標準,為每月國內旅行社或旅客利用A公司提供之網路訂位系統之訂位量計算之。

惟甲將提供前述勞務予本國業者(旅行社及旅客)收取佣金之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該營業人主張其銷售之勞務有營業稅法零稅率之適用,不服該局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


該局呼籲,我國營業人有銷售勞務且收取貨款事實者,如係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即無零稅率適用,不應心存僥倖逕行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以免經查獲後需遭補稅並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4

 

合約書 及水單等資料 是查帳必備的

 

台長: 服務員

美國黑金
2020-01-11 21:34:0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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