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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3 11:15:55| 人氣29,791|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作為進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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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取具「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作為進貨憑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無交易事實之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進貨憑證,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該局於查核某燈具製造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

,發現該公司以「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進貨憑證之

金額高達7百餘萬元。雖依財政部函釋規定,

營利事業以「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憑證,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

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3項規定金額限制之通用,

該公司亦已依規定如期辦理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

惟卻無法提示原訂購合約、送貨簽收單明細及收付貨款資金流程等資料

,難以證明確有交易之事實。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

該售貨之個人及商品均非屬營業稅法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之情形

,且又無製造生產之事實,公司始承認係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作為憑證,虛列進貨成本,該局乃逕予剔除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之各項成本費用,

應注意是否屬實並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而得不償失。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 黃股長;電話:28315171 分機:351)

*******************

如何申報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偶爾銷售商品產生的盈餘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營利所得係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所得額之規定。而應申報的營利所得額其計算方式,依財政部函釋,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單一純益率為百分之六。
  該局籲請一般民眾若有一時買賣商品之所得時,應按銷貨收入的百分之六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台長: 服務員

黃媚華
1.請問{一時貿易所得申報表}從何處列印
2.可以上網申報嗎
2013-01-10 11:57:32
版主回應
可以上網印
但是申報應該是不行罷
是否打電話去國稅局問
2013-02-07 15:23:17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23:1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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